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濮政办〔2019〕1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7日
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科学公正、责任明晰的并联审批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的方式,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接件、发件,相关部门在同一审批阶段内,依托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审批办理且不互为前置条件。
三、适用范围
县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审批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1.县发展改革委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工作。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适用范围: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以外的企业投资备案的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适用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3)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适用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适用范围: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类可在项目开工前办理)。
2.县自然资源局完成建设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完成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工作。
4.县国安办负责收集上报市国家安全局完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5.县生态环境局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6.县水利局完成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工作。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1.县发展改革委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工作(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社会投资类项目不涉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2.县自然资源局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工作。
3.县国安办负责收集上报市国家安全局开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工作。
4.县水利局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洪水评价等工作。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完成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6.县生态环境局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完成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等工作。
8.县自然资源局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9.县气象局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三)施工许可阶段(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审批。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3.县气象局完成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4.县城市管理局完成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和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雨污水管网接入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5.县自然资源局完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6.县生态环境局完成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7.县水利局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五、审批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相应阶段申报清单事项,可申请进入建设项目下一阶段。
(一)申报
1.网上申报。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备齐申请材料,通过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选择要办理的事项,根据提示填写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选择取件方式和收件地址(县行政服务中心),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报。
2.现场申报。建设单位按办事指南要求,携带纸质材料到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二)流程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后,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分发至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审批。
申请受理后,综合受理窗口应于当日将受理通知推送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将相关情况即时推送各相关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完成本部门的审查审批工作,逾期未提供意见的,视为同意。
六、协调机制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接受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咨询;各审批部门之间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联网共享,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由相关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电子证照库中自行下载或刻录成光盘存档。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建设工程“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信用记录、监管警示和约谈制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八、其他事项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的报装,可在项目开工前办理。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工程建设、施工许可三个阶段的办事指南、材料清单由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出台。
附件: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部门 |
事项类别 |
所属并联审批阶段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否容缺办理 |
是否告知承诺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许可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并行事项 |
5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发展改革部门 |
行政许可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 |
5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3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其他职权 |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 |
5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4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其他职权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 |
5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5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公共服务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 |
2个 工作日 |
否 |
是 |
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其他职权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并行事项 |
5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7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 |
水利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0个 工作日 |
是 |
是 |
8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水利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7个 工作日 |
是 |
是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水利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7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1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 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部门 |
其他职权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13个 工作日 |
否 |
是 |
1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验收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水利部门 |
其他职权 |
竣工验收阶段 |
1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12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 备案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水利部门 |
其他职权 |
施工许可阶段 |
2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13 |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核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自然资源局 |
其他职权 |
并行事项 |
5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自然资源局 |
其他职权 |
并行事项 |
10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1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选址意见书核发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并行事项 |
8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15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 |
3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 |
3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出让地转让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 |
3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 |
3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延期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 |
3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 |
3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16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2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2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2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2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延期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2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2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17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0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0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18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 核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防)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 审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防)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 批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防) |
行政许可 |
施工许可阶段 |
5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19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 建设项目审批 |
国安办收集上报市国安局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5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20 |
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建设项目安全 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7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21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7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7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7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2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
行政许可 |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 |
2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
行政许可 |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 |
2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
行政许可 |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 |
2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
行政许可 |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 |
2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2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许可 |
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24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是 |
是 |
25 |
雨污水管网接入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雨污水管网接入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2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是 |
是 |
迁移古木名木审批 |
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是 |
是 |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是 |
是 |
||
27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
气象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28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5个 工作日 |
是 |
是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2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
行政许可 |
施工许可阶段 |
3个 工作日 |
是 |
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
行政许可 |
施工许可阶段 |
1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延期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
行政许可 |
施工许可阶段 |
3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补办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
行政许可 |
施工许可阶段 |
即办 |
否 |
否 |
||
30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备案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31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 报告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32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 扩大审核 |
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7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3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0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8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辐射类报告表) |
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8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34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许可 |
施工许可阶段 |
5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 |
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许可 |
施工许可阶段 |
5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
35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许可 |
施工许可阶段 |
5个 工作日 |
是 |
否 |
36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许可 |
竣工验收阶段 |
1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37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38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5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39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40 |
联合验收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竣工验收阶段 |
5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
行政许可 |
竣工验收阶段 |
5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
其他职权 |
竣工验收阶段 |
5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防) |
其他职权 |
并行事项 |
5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
其他职权 |
竣工验收阶段 |
5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 |
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3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
41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方案联合审查 |
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
自然资源局 |
技术审查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8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4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第三方评估 机构 |
中介服务 |
施工许可阶段 |
1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43 |
供电报装 |
供电报装 |
供电企业 |
市政公用服务 |
施工许可阶段 |
15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44 |
燃气用户报装 |
燃气用户报装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政公用服务 |
施工许可阶段 |
4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45 |
供热用户报装 |
供热用户报装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政公用服务 |
施工许可阶段 |
4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46 |
通信报装 |
通信报装 |
通信发展管理部门 |
市政公用服务 |
施工许可阶段 |
5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47 |
自来水用户报装 |
自来水用户报装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政公用服务 |
施工许可阶段 |
4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48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第三方评估 机构 |
中介服务 |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 |
15个工作日(不含野外施工) |
否 |
否 |
49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第三方评估 机构 |
中介服务 |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 |
15个工作日(不含野外施工) |
否 |
否 |
50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第三方评估 机构 |
中介服务 |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 |
15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51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林地审核 |
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1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5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第三方评估 机构 |
中介服务 |
施工许可阶段 |
10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5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水利部门 |
行政许可 |
并行事项 |
2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54 |
广播电视报装 |
广播电视报装 |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
市政公用服务 |
施工许可阶段 |
1个 工作日 |
否 |
否 |
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验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台前县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一)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
(二)主要内容
设计方案。
(三)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县自然资源局受理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相关部门征求审批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反馈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设计方案,依法进行公示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
3.设计单位依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进行方案修改。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技术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期间,系统自动挂起不计入办件时间。
三、联合勘验
(一)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
(二)主要内容
1.项目场地位置、四至范围。
2.场地内情况。
3.场地周边情况(各部门根据相关规范确定踏勘范围)。
4.其他涉及项目的场地相关情况。
(三)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进入联合勘验程序,将《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勘验联系单》转交各相关部门。
2.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勘验联系单》后,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反馈本部门是否需要参与联合勘验。如需参与,书面明确参与联合勘验人员,并提出建设单位需补充的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如不需参与,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反馈视为该事项无现场勘验环节。
3.县自然资源局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与联合勘验部门,做好联合勘验的准备工作,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验。
4.联合勘验结束后,参与联合踏勘部门可对本部门的后期办理事项进行说明,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台前县建设项目联合勘验意见反馈单》上签署勘验意见。联合踏勘意见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签署;不能当场确认,需要经过专业论证等特殊情况的,时间可酌情延长,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联合测绘
(一)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
(二)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前期的土地勘测定界、规划放线测量,竣工阶段的竣工勘验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和房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
(三)中介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合测绘资质单位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程序
1.委托。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在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中自主选择测绘单位,签订测绘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中事先组织招标,确定承接单位。
2.备案。受委托的测绘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向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3.测绘作业。测绘单位依据合同载明的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有关审批部门需派人员实地参加的,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相应部门。由牵头单位通知相关部门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4.成果报送。测绘单位应按有关审批部门规定的样本要求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通过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给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
5.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联合测绘业务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可持合同解除协议,再次选择联合测绘单位,并由受委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重新备案。
(五)法律责任
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其联合测绘业务资格,并且自作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申请:
1.为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2.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3.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4.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5.在当年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2次(含)以上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7.当年度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投诉2次(含)以上,且经查确有过错的。
8.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施工图联合审查
(一)牵头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消防安全性。
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7.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时限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审查机构
已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列入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机构: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五)质量监管
建立施工图审查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审图全过程电子监管,规范审图行为,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六、联合验收
(一)牵头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2.建设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3.建设工程已按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4.消防、防雷设施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5.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并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或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限公用管道)。
6.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或没有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工程,易地建设费已缴纳的,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7.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要求完成建设,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8.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建设,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9.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具备验收条件。
10.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机构的检测评估结果已按要求完成。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程序
1.建设工程满足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同时提交所需材料,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推送至相关部门。
2.各相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核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资料审核情况,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有关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审核。
3.住建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后,启动联合验收程序。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核实、消防、人防等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相应的行政竣工验收手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系统归集的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核验,3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核实、消防、人防和城建档案等竣工核实认可文件。逾期未提供意见的,视为同意。
4.建设单位网上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的同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并经参与验收的参建各方主体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规划核实确认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6.联合验收合格后,工作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留存。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查督办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法改革落到实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2019〕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涉及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及公共服务等各环节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查督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事。
(二)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核查,客观公正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确保督查督办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查督办工作具体包括:
(一)保留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的实施情况。包括是否超出审批服务清单要求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是否存在要求申请人提交超出清单之外的申报材料;是否增加审批环节和流程、延长承诺办理时限、依法办理;是否依法依规收费等。
(二)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落实情况。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机构工作人员整合情况,包括行政审批职能是否集中到位、审批事项(含技术审查)是否进驻到位,是否存在审批事项“明进暗不进、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等现象。
(三)根据上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下放事项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部门是否明放暗不放,是否将受理、办理、制证权等全流程下放,承接部门是否承接到位等。
(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执行情况。包括行政审批机关是否对保留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事项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已取消或调整管理方式的中介服务事项是否仍强制要求或者变相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中介材料等。
(五)行政审批标准化执行和动态调整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审定的办事条件、受理审核要点和内部流程图等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对因政策变动或是其他原因需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迅速启动动态调整机制并对外公布。
(六)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帮办代办、一张表单、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的落实情况。包括项目是否有效生成;审批服务部门是否落实简化立项、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是否及时将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审批服务部门的问题,及时向该阶段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提出协调解决申请;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联合辅导、并联审批、联合审验、重大问题协调会商,主动履行牵头职责;阶段内相关部门是否及时配合牵头部门工作。
(八)水、电、气、暖、通信、有线、污水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改革措施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提前介入服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市政公用设施的报装审核及接入。
(九)审批服务部门是否执行或配合协调议定工作的推进。
(十)市县两级联动事项,相关部门是否积极配合联动工作开展。
(十一)“线上线下”融合情况。是否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并安排专人负责网上申报工作。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受理、审批是否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全流程、全覆盖运行,是否存在逃避电子监察的现象。
(十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损害行政效能、审批效能的行为。
第四条 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政府办(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督查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加,协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查督办机制。县督查局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督查的事项,组织具体督查工作。负责对督查件登记立项,及时了解其办理情况和工作动态,督促责任单位和承办人员按期办理;定期汇总工作情况,调度工作进展,完成的予以销号,未完成的进行提醒催办;负责督查工作登记、统计、汇总、上报及各种台账、记录、资料、照片等的收集整理汇编等工作。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拟办。对需进行督查的事项,在理清情况、分析问题后进行立项,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组织督查。向相关单位发出督办单,明确提出工作建议或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并通过专项督查、约谈督查、调研督查等多种督查方式开展具体督查工作。
(三)反馈办结。承办单位按时反馈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反馈结果符合督查要求的,给予办结记录;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承办部门补办或重新办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查督办机制。
(一)督查通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督查督办,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问题交办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相关单位。各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交办清单后应当及时明确承办责任人,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三)提醒催办制度。办结时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对承办单位进行提醒催办,承办单位在办结时限内未按时上报整改结果且无合理原因的,纳入考核记录并进行二次督办。
第七条 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一)督查督办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措施不力、进展较慢、落实较差的单位和责任人,绩效考核扣除相应分值;对督办的问题未整改到位或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除绩效考核扣除相应分值外,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个别约谈、通报批评,取消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营商环境工作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督查结果作为明确部门责任、考核认定干部实绩及部门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对涉及违纪违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谋划、统筹协调和精准施策,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为县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工作应依托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具体实施。各单位在平台上传的意见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依据。各单位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先前策划生成阶段反馈的意见相抵触,并依本单位职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县以上重点项目的策划生成服务工作,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统一项目代码。
县自然资源划局负责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空间性专项规划,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进行城市空间布局合规性审查。负责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条件,为项目落地提供空间协同综合意见。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管控要求,对选址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项目提出建设意见。
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核实项目建设条件,并推送至县自然资源局。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综合考虑县委和县政府决策部署、县财政年度财力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条件等因素,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3—5年内拟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统筹平衡,汇总形成政府投资项目近期储备计划。
第五条 前期策划生成按以下流程制定:
(一)项目启动。在项目近期储备库的基础上,项目责任单位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县政府投资情况和近期建设项目计划,结合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展初步研究,提出初步建议方案。初步建议方案应明确项目选址意向(附项目用地四至边界的矢量化数据)、初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方案、初估投资等,发送至县自然资源局。
(二)研究核实。县自然资源局在项目启动后,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研究、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拟用地现状调查、方案比选等前期研究,重点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是否符合产业用地政策、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是否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是否具备规划用地指标,并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预选址意见。
(三)意见汇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将初步建议方案推送至县生态环境、水利、住建(人防)、文物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核实用地空间等建设条件。各部门根据职能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预审意见,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各部门核实预审意见后,按项目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交县发展改革委。
涉及城市重点地段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各部门应加强前期研究论证。预选址和建设条件核实等合规性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项目下达。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合规性审查结果报告,形成项目年度计划。已核发正式年度计划的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可以不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项目返库。项目启动后,在协同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的(未通过合规性审查、建设条件核实等),由项目发起单位返回政府投资项目近期储备库,标注返库项目、返库原因、责任部门等。
责任部门定期跟踪返库项目进展,待相应建设条件满足后,推送发起部门再次启动项目,继续未完成的流程。已通过合规性审查的返库项目重新启动时无需再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项目变更。项目启动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调整或项目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流程重新启动项目生成。
第六条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可启动方案设计、环境评价、节能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勘探等报告编制,并组织开展项目报建、勘察和设计招投标,各相关单位按程序开展项目审批工作。
第三章 社会投资项目策划生成
第七条 社会投资项目主要指通过公开出让的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及工业用地项目。社会投资土地划拨类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
第八条 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策划生成按以下流程制定和实施。
(一)项目储备。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申报年度土地储备用地计划时,应核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确定项目储备用地范围。
县土地储备中心在汇总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审核上报储备地块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审查的,纳入当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未通过审查的,由相关部门组织调整。
(二)计划提出。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和土地市场情况,协同县自然资源局按建设条件成熟情况整理提出下一年度一般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草案)。
(三)计划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按土地储备计划、一般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区域评估和土地征收、拆迁整理等前期工作,达到“净地”出让条件。
(四)合规性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产业用地政策、节约集约用地、规划用地指标等要求进行审查。同时发送至县生态环境、水利、住建(人防)、文物等部门征集意见。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
(五)出让方案报批。县自然资源局依据项目前期材料、部门审核意见以及拟出让地块的控规图册,完成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经批准后拟定项目用地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用地公开出让。
(六)计划增补。未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可新增的出让项目,按上述程序启动增补。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工业项目的前期策划生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产业发展规划,开展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工业项目产业类型、国标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投入产出率等指标,生成工业项目,拟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取得出让用地后,按出让要求和条件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项目策划生成后,按照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相关合规性审查结果可作为优化后续审批流程、压缩时限、精简材料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缩短报装时限
供水企业从受理申请当日起,开展现场勘查、验收、通水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供电企业从受理申请当日,开展高压用户报装业务办理时限(不含配套电网施工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380伏或220伏低压无电网配套工程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电网配套工程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供气企业从受理申请当日起,开展现场勘查、验收、通气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供热企业从受理申请当日起,开展现场勘查、验收、通暖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通信企业从受理申请当日起,开展报装接入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有线广播电视从受理申请当日起,开展报装接入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雨污水管网接入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从受理当日起,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压减申请材料
按照应减必减原则,压减水、电、气、暖、通信、有线广播电视及雨污水管网接入需挖掘城市道路报装所需申请材料,由城市管理局牵头制定申请材料“一张表单”,申请材料形式以电子版优先;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只要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即视为条件具备,加快办理;做好申报资料范本、共性问题解答等基础性工作,提高报装申请一次性成功率;逐步整合各类电子政务平台资源,推进后台数据互通共享,可由相关部门提供或经营企业自行查询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优化报装流程
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广播电视及雨污水管网接入需挖掘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项目开工前办理。水、电、气、暖、通信、有线广播电视及雨污水管网接入需挖掘城市道路经营企业应整合企业内部报装管理科、室、部等部门,由一个科室对外,统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现报装“一站式”服务。
四、全面推行网上审批、网上服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线上申请水、电、气、暖、通信、有线广播电视及雨污水管网接入需挖掘城市道路,经营企业一律在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予以办理;充分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平台,实现网上缴费。
五、完善企业服务
水、电、气、暖、通信、有线广播电视及雨污水管网接入需挖掘城市道路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省、市没有相关政策规定的,经营企业不得额外收取。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服务、抢险、抢修、投诉电话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并联接听,确保7×24小时不间断服务。
六、供水用水报装流程
(一)辅导服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公共供水单位应派出辅导人员,针对项目地点、拟用水规模、周边供水管网情况(管径、压力等),进行准确、清晰、有效地辅导,履行“一次告知”,指导编制报装方案。
(二)出具一张表单
1.项目土地使用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任何一种能证明建筑合法性的文件。
2.办理用水申请单位的书面证明。
3.报装方案。
(三)签订供水协议
1.申请人通过一张表单书面或网上提出报装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立即出具《公共供水用水报装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的,视为材料齐全。材料不全的,实行容缺受理,允许申请人在1个月内补齐。
2.申请受理后,完成供水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供水方案制定,签订供水协议。
七、用电报装流程
(一)辅导服务
对有用电需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供电企业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客户公共区域协调事项、受电工程开建、特殊行业用电等审批程序。
对于重要用电(二级及以上负荷),图纸由申请人自行委托设计单位根据供电方案设计完成后,提交供电企业完成设计审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图意见。
(二)出具一张表单
1.主体资格证明。
2.产权证明(政府批准文件)。
3.对于现场申请办电的申请人,需提供用电申请人营业执照,其它申请资料可以容缺,由客户经理上门服务时收取。对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报装需求,业务受理环节可省略。
(三)签订施工协议
供电方案确定后,供电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供电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方案和合同约定完成供电工程施工任务。
八、用气报装流程
(一)辅导服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供气企业应派出辅导人员与申请人对接,指导进行燃气管道提前设计,编制报装方案。
(二)出具一张表单
1.居民房地产项目类。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任何一种能证明建筑合法性的文件;
(2)施工图;
(3)报装方案。
2.工业及商业餐饮、锅炉类。
(1)用气设备说明书;
(2)报装方案;
(3)施工图;
(4)用气间的用气设备平面布置图(受理时可容缺)。
(三)签订施工协议
申请受理后,供气企业做出是否同意报装的决定。同意报装的,与申请人签订供气工程施工协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进度、开通时间、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等事项。
九、供暖报装流程
(一)辅导服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供热单位应派出辅导人员,针对项目地点、拟供用热面积、周边管网情况(换热站位置、管径等),进行准确、清晰、有效地辅导,履行“一次告知”,指导编制报装方案。
(二)出具一张表单
1.项目土地使用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任何一种能证明建筑合法性的文件。
2.图纸。
3.报装方案。
(三)签订供热协议
1.申请人通过“一张表单”书面或网上提出报装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立即出具《供热用热报装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的,视为材料齐全。材料不全的,实行容缺受理,允许申请人在1个月内补齐。
2.申请受理后,完成供热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供热方案制定,签订供热协议。
十、通信报装流程
(一)适用范围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申请公用电信网接入服务。
(二)提交材料
1.规划总平面图。
2.地上单体工程弱电平面图、地下车库弱电桥架平面图。
3.住宅建设项目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文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审核办理
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办理。不符合条件,但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的,可容缺办理。
十一、有线电视报装流程
(一)适用范围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向经营企业申请广播电视接入服务。
(二)提交材料
1.规划总平面图。
2.建筑平面图纸、楼宇内部图纸、弱电机房位置图。
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广电网络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2018)相关规定出具的广播电视网络设计图纸。
(三)业务流程
1.填写《台前广电网络建设申请表》。
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广电网络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GB/T 51265—2018)的相关规定进行广播电视网络施工。
十二、雨污水管网接入需挖掘城市道路报装流程
(一)受理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人到达行政服务中心后,由城市管理部门咨询辅导人员对其进行申报辅导,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可以直接到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由综合受理窗口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要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可容缺办理。
(二)审核
城市管理部门对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及齐备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同时并联进行现场勘查。涉及到县城规划区内市政道路的,由县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股室负责,并出具勘查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征得公安部门同意。
(三)办结
现场勘查合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缴纳挖掘修复费后,由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颁发;现场勘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连同申请材料由发证窗口一并退给申请人,同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一)严格执行事项清单。由县政府办(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行政服务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台前县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凡未纳入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不得将一项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
(二)制定中介服务指南。县行业主管部门要逐一制定服务指南,规范中介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
二、严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投资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关机构实行垄断行为。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限额,营造统一开放、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加强中介服务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要求、谁监管”的原则,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批部门协同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管,维护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中介市场环境。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和公平规范原则,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指南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恶意上涨或下降时,要监督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对未按照服务指南提供中介服务的,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对于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不予采信中介服务意见、不予纳入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对象等限制措施。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优化提升中介服务水平
(一)公平择优选择服务机构。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对于项目单位按要求可以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对项目单位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不得委托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推行网上在线交易。县政府办(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行政服务中心以河南政务服务网为依托,完善提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功能。通过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规范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等方式,为项目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不受区域、行业、规模等限制。依托网上交易平台,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评价、网上投诉。对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加强网上交易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推动数据共享与交换,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四、建立中介服务“好差评”制度
依托濮阳政务服务网、“i濮阳”APP,加快建成覆盖全县、连接国家和省市政务服务平台的中介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务服务大厅中介服务窗口统一设立评价终端,实行现场服务“一次一评”和网上服务“一事一评”,强化中介服务差评整改,将差评情况与中介服务组织信用信息挂钩,用好评价结果。
五、强化监督检查
县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单位对中介服务的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由县政府办(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共同牵头,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 件
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 项 清 单
序号 |
负责 小组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服务项目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提供主体 |
服务办理 时限 |
收费 依据 |
1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发改部门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2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发改部门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3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发改部门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4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改部门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5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发改部门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6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发改部门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5个 工作日 |
市场价 |
7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改部门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7个 工作日 |
市场价 |
8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自然资源部门 |
具备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15个 工作日 |
市场价 |
9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土地评估 报告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批复 |
自然资源部门 |
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15个 工作日 |
市场价 |
10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附图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自然资源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5个 工作日 |
市场价 |
11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门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12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
取水许可 |
水利部门 |
具有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13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利部门 |
具有编制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14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组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自然资源部门 |
无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15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自然资源部门 |
无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
16 |
工程建设许可组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 |
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17 |
工程建设许可组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5个工作日 |
市场价 |
18 |
工程建设许可组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 (含临时 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15个 工作日 |
市场价 |
19 |
工程建设许可组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20 |
工程建设许可组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报告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 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无 |
市场价 |
21 |
工程建设许可组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 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无 |
市场价 |
|
22 |
工程建设许可组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 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无 |
市场价 |
23 |
工程建设许可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 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无 |
市场价 |
24 |
工程建设许可组 |
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 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无 |
市场价 |
|
25 |
工程建设许可组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 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无 |
市场价 |
|
26 |
工程建设许可组 |
文物勘探 报告 |
建设工程 |
文物行政 部门 |
具有资质的业务单位 |
20个 工作日 |
|
27 |
施工许可组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许可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施工图审查 机构 |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市场价 |
28 |
施工许可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招标代理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
29 |
竣工验收组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自然资源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 |
15个 工作日 |
市场价 |
30 |
竣工验收组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具有相应消防检测资质的机构 |
7个 工作日 |
豫维检〔2016〕001号: |
31 |
竣工验收组 |
电梯监督 检验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特检院 濮阳分院 |
5个 工作日 |
豫价市〔1990〕27号,豫财综〔1991〕42号,豫价市字〔1990〕27号,豫财预〔2010〕6号。700元/台 |
32 |
竣工验收组 |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部门 |
台前县气象局(事业单位) |
15个 工作日 |
市场价 |
33 |
竣工验收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具有相应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