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县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3项、保留2项县直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2018年6月30日
台前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5项) | ||||||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编码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2-004-01 | 企业投资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三条: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2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2-005-01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2、《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第27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仍需申请人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3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2-005-02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2、《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第27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建议书,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4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2-005-03 |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2、《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第27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仍需申请人提供资项目实施方案,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5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2-005-0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2、《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第27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初步设计,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6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2-005-0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 |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节能审查,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7 | 县公安局 | 05-016-02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验资报告 | 大型爆破作业或城镇居民聚居地方、名胜和重要工作地进行爆破审批 | 《民用爆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8 | 县人社局 | 07-026-01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 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9 | 县国土局 | 08-027-0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土地报批中单独选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10 | 县国土局 | 08-027-02 | 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 土地报批中单独选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保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11 | 县国土局 | 08-028-01 | 勘测定界图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临时用地范围图,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 |
12 | 县环保局 | 09-029-01 | 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 国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改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
13 | 县环保局 | 09-031-02 |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编制 | 审核批准排污许可 | 《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编制。 |
14 | 县环保局 | 09-031-03 | 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编制 | 审核批准排污许可 | 《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编制。 |
15 | 县卫计委 | 16-092-01 | 健康体检 | 医疗机构和人员资格许可 | 1、《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及程序的通知》(豫卫医〔2017〕32号);2、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卫医〔2017〕45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健康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