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机关名称:台前县水利局 电 话:0393-2050888
地 址:台前县纬六路57号 邮政编码:457600
执法机构:台前县水政监察大队电 话:0393-2061626
地 址:台前县纬六路57号 邮政编码:457600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水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水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受理立案;3.调查取证;4.法制审查;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提出行政许可申请;2.受理申请3.审查、听证;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