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能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濮职转办〔2017〕6号)要求,经严格审核论证,县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项、新增9项、保留1项、修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1项。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要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并及时将取消、调整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向社会公布,提高社会知名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承接落实事项的后续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运行。
附件:台前县承接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
2018年9月8日
附 件
台前县承接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单位 |
调整意见 |
政策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重大设计变更(含预备费)审批 |
县水利局 |
新增 |
豫政〔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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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新出险的小(I)和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海河流域蓄滞洪区、中型水闸等重大设计变更审批随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利局 |
取消 |
国发〔2017〕46号 |
取消审批后,水利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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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县水利局 |
取消 |
国发〔2017〕46号 |
取消审批后,水利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水利局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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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取消 |
国发〔2018〕28号 |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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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县农机局 |
取消 |
国发〔2018〕28号 |
取消审批后,农机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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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章刻制审批 |
县公安局 |
取消 |
国发〔2017〕 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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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农牧局 |
保留 |
豫政〔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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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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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木林经营加工许可证 |
县农牧局 |
取消 |
国发〔2017〕 46号 |
取消审批后,农牧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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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批准 |
县农牧局 |
新增 |
豫政〔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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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部门审批。2.其他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地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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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
县农牧局 |
新增 |
豫政〔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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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农村集体财产、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县农牧局 |
新增 |
豫政〔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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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林权证登记 |
县国土局 |
调整 |
豫政〔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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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修改为“林地和森林、林木权利登记”,调整至不动产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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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县粮食局 |
新增 |
豫政〔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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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县粮食局 |
新增 |
豫政〔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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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县粮食局 |
新增 |
豫政〔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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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县粮食局 |
新增 |
豫政〔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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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广告经营资格许可 |
县工商质监局 |
名称修改为广告发布登记 |
豫政〔2018〕21号 |
调整后,工商质监局采取抽查等形式对广告发布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抽查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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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审批 |
县人社局 |
取消 |
豫政〔2017〕19号 |
取消审批后,县人社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在我县召开的人才交流大会进行抽查,对其会场情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处罚等相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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