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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公安局抽查主体

序号:18098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网站发布:2021-06-09

一、抽查主体:台前县公安消防大队
抽查依据: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抽查对象:辖区内所有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抽查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同时可以根据季节和阶段性火灾形势的需要组织抽查。对于投诉举报多、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发生火灾事故等情况的社会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的力度。




二、抽查主体:台前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各派出所
抽查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2号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对网吧等经营性上网场所的网络安全审核、监管等职能。
抽查对象:辖区内所有网吧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抽查内容:
    1、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
    3、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
    4、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息。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月抽查3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网吧,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三、抽查主体:台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出入境管理
抽查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抽查对象:辖区内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抽查内容: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四、抽查主体:台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抽查依据:根据《枪支管理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抽查对象:本辖区内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和配置实用单位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抽查内容: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五、抽查主体:台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抽查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核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
抽查对象:登记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和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抽查内容: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要增加抽查频次。




六、抽查主体:台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抽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抽查对象: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所有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抽查内容: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
    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重大节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主办:台前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华网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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