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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2016年行政处罚目录

序号:18107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网站发布:2021-06-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台国税稽罚〔2015〕4号 台前县兴隆皮革有限公司案 罚款 纳税人申请注销,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凭证,造成账簿、凭证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台前县兴隆皮革有限公司 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和记账凭证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的罚款。 2015/04/29 台前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0 410927 2016/03/31
台国税稽罚〔2015〕7号 台前县健和贸易有限公司案 罚款 企业2014年10月19日销售黑料148.5kg,未记收入1980.0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台前县健和贸易有限公司 对该单位销售未计收入的行为定性偷税,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2014年应补缴增值税287.69元,处以1倍的罚款287.69元,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8.00元,处以1倍罚款198.00元。 2015/06/08 台前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0 410927 2016/03/31
台国税稽罚〔2015〕16号 台前县科源木业有限公司案 罚款 该单位2015年6月25日销售木托350个,未记收入1400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台前县科源木业有限公司 对该单位销售未计收入的行为定性偷税,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2034.19元,处以1倍的罚款2034.19元,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96.58元,处以1倍罚款1196.58元。 2015/10/30 台前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0 410927 2016/03/31
台国税 罚 〔2015〕 2 号 台前县中原汽车维修站-发票违法 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台前县中原汽车维修站 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处以600元罚款。
2015/3/26 台前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0 410927 2016/03/31
台国税 简罚 〔2015〕 4 号 中州加油站-发票违法 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州加油站 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处以50元罚款。
2015/4/2 台前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0 410927 2016/03/31
(台)食药监食罚〔2016〕1号 台前县孙口镇乔坊五香麻辣狗肉馆涉嫌食品从业人员张红梅、王芳无身体健康合格证明案。  罚款 2015年12月20日08时50分至09时30分,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钟坤、张广政对台前县孙口镇乔坊五香麻辣狗肉馆进行了监督检查,该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张红梅在打扫后厨卫生、王芳正在制作食品,两人均无法出示身体健康证明。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该单位按规定办理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016年01月07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钟坤、张广政对台前县孙口镇乔坊五香麻辣狗肉馆再次进行了监督检查,该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张红梅、王芳仍未能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台前县孙口镇乔坊五香麻辣狗肉馆 410927********7052 杨厚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2016/02/14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食罚〔2016〕02号 台前县吴坝乡凤爱副食部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罚款 2016年01月04日10时05分至11时20分,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林宏、陈昊对台前县吴坝乡凤爱副食部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六个核桃”(标示生产企业:河南养元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QS131106013678,规格:240ML,生产日期:2015/10/11,保质期:18个月)未能出具该产品的供货方的许可证件及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七日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查验制度。
2016年01月11日11时20分至11时50分,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林宏、陈昊对台前县吴坝乡凤爱副食部再次进行了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未能出具供货方合格证明文件。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台前县吴坝乡凤爱副食部   410927********9040 杨厚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2016/02/14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食罚〔2016〕03号
台前县吴坝乡宏伟超市涉嫌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罚款 2016年01月03日08时05分至08时47分,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林宏、陈昊对台前县吴坝乡宏伟超市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雪碧”(标示生产企业:郑州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QS410006010388,规格:250ML,生产日期:2015/12/01,保质期:12个月)未能出具该产品的供货方的许可证件及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七日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查验制度。
2016年01月11日08时20分至08时50分,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林宏、陈昊对台前县吴坝乡宏伟超市再次进行了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未能出具供货方合格证明文件。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台前县吴坝乡宏伟超市 410927********9011 杨厚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2016/02/14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食罚〔2016〕04号 台前县吴坝乡培旺副食部涉嫌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罚款 2016年01月05日10时23分至10时58分,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林宏、陈昊对台前县吴坝乡培旺副食部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六个核桃”(标示生产企业:河南养元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QS131106013678,规格:240ML,生产日期:2015/12/07,保质期:18个月)未能出具该产品的供货方的许可证件及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七日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查验制度。
2016年01月11日09时32分至10时15分,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林宏、陈昊对台前县吴坝乡培旺副食部再次进行了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未能出具供货方合格证明文件。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台前县吴坝乡培旺副食部 410927********9013 杨厚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2016/02/14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食罚〔2016〕5号 台前县继明副食部涉嫌未遵守食品购进查验记录制度案 罚款 2016年1月17日,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丁万芹、王玉慧对台前县继明副食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遵守食品购进查验记录制度。在2016年1月8日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遵守食品购进查验记录制度,并要求其改正。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台前县继明副食部 410927********1016 杨厚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2016/01/21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食罚〔2016〕 6号 台前县打渔陈乡田那里民乐超市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品案 罚款 2016年1月8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文才、朱学力在对田那里民乐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现场抽查无淀粉火腿(生产企业:山东存旭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1223,保质期3个月)、营养快线(生产企业:杭州娃哈哈集团,生产批号:20150901,保质期12个月),发现该单位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给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2016年1月21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文才、朱学力在对田那里民乐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现场抽查冰扬水蜜桃汁饮料(生产企业:滑县冰扬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0613,保质期12个月)、黄金蒜香烤肠(生产企业:山东存旭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1125,保质期3个月),发现该单位依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台前县打渔陈乡田那里民乐超市 410927198010157055 杨厚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2016/02/25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食罚〔2016〕 7号 台前县人民路祥胜老婆饼店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罚款 2016年01月25日,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魏涛、张云光对台前县人民路祥胜老婆饼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望远植物奶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在2016年1月18日监督检查时已经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望远植物奶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要求其改正。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台前县人民路祥胜老婆店 410927********5338 杨厚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2016/02/24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食罚〔2016〕8号 台前县马楼镇黄那里中心超市涉嫌超范围经营婴幼儿奶粉案 罚款 201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岳喜华、刘传宝在对黄那里中心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但是在该超市的货架上发现了伊利、雅士利等多种婴幼儿配方奶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做出了给于行政处罚警告的处理。2016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对下达的责令改正和警告置之不理,仍然没有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依然在超许可经营着婴幼儿配方奶粉。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台前县马楼镇黄那里中心超市 410927********4044 杨厚刚 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整 2016/01/21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食罚〔2016〕 9 号 台前县马楼镇福万家超市涉嫌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芝麻酥” 没收非法财物,并罚款 2016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岳喜华、刘传宝在对福万家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发现了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芝麻酥” (生产企业:濮阳市台前县丰禾香食品厂,生产批号:2016年1月5日,保质期三个月)3箱。“芝麻酥”每箱40元。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登记,上述货值金额为120元。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台前县马楼镇福万家超市 410927********6019 杨厚刚 1.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芝麻酥”3箱;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
2016/01/28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药罚〔2016)1号 侯庙镇岳楼村卫生所涉嫌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1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岳楼村卫生所进行检查过程中,在该卫生所药房桌子上发现“销售清单”一份,清单标示购货单位彩冠,购货时间2015年12月2日。标示药品“左氧氟沙星”(进价:10元,销售价:14元,数量:19盒)共1种药品共计266元。经我局人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卫生所负责人不能提供“销售清单”标示的药品随货同行票据及供货方合法资质,且药品已用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侯庙镇岳楼村卫生所 410927********4030 杨厚刚 1、没收违法所得266.00元。2、处以该批药品2倍罚款532.00元,罚没合计798.00元。   2016/03/12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药罚〔2016)2号 台前县打渔陈镇汪庙村卫生所涉嫌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购进药品案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16年2月17日,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员崔衍庆、刘广岭对台前县打渔陈镇汪庙村卫生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卫生所药房内桌子上发现一张“销售清单”,“销售清单”上显示为“小儿清热宁颗粒”时间为2015年6月9日,数量为300盒,单价为每盒9.0元,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所初步调查,查明“销售清单”为2015年6月9日一名中年男子对汪庙村卫生所送药的时候留下的,未能提供合法资质和随货同行票据,汪庙村卫生所负责人汪庆亮不知道该中年男子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小儿清热宁颗粒”汪庙村卫生所以每盒11元使用,“销售清单”上显示的药品已经使用完,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300元,违法所得为3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台前县打渔陈镇汪庙村卫生所 410927********7015 杨厚刚 1、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6600元;
2、处以违法购进药品销售的违法所得:3300元。 
2016/03/25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药罚〔2016) 3 号 台前县打渔陈镇后田楼村卫生所涉嫌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购进药品案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16年2月17日,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员崔衍庆、刘广岭对台前县打渔陈镇后田楼村卫生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卫生所药房内桌子上发现一张“销售清单”,“销售清单”上显示为“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时间为2015年10月6日,数量为70盒,单价为每盒13.8元,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所初步调查,查明“销售清单”为2015年10月6日一名中年男子对后田楼村卫生所送药的时候留下的,未能提供合法资质和随货同行票据,后田楼村卫生所负责人田孝英不知道该中年男子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后田楼村卫生所以每盒15元使用,“销售清单”上显示的药品已经使用完,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050元,违法所得为1050元。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台前县打渔陈镇后田楼村卫生所涉嫌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购进药品案 410927********7035 杨厚刚 1、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2100元;
2、处以违法购进药品销售的违法所得:1050元。
2016/03/25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0927 2016/04/05
 (台)食药监械罚〔2016〕1号 台前县新区医院涉嫌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罚款  201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台前县新区医院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给予该单位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台)食药监械当罚〔2016〕10-0003号)。但是,2016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抽查了新乡市大方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脱脂纱布块”(注册证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280号,批号:150401)该种医疗器械,提供有供货档案、随货同行票据,但是仍然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 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的规定。
台前县新区医院涉嫌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杨厚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2016/02/26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 410927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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