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 违法事实(必填) | 处罚依据(必填) | 处罚类别(必填) | 处罚内容(必填) |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 处罚有效期(必填) | 处罚机关(必填)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 公示期限(必填) | 信息使用范围(必填) |
姜英超 | 台黄罚决字〔2020〕第1号 | 姜英超非法取土案 | 2020年4月1日,我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台前河务局枣包楼控导工程28号坝下游50米处,有人动用挖掘机、小型自卸车等设备,在黄河河道内非法取土。经确认,取土人是我县打渔陈镇枣包楼村村民姜英超。 | 违反了《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2020年5月28日 | 2020年6月12日 | 台前河务局 | 12100000417637189D | 一年 | 公示 |
李振伟 | 台黄罚决字〔2020〕第2号 | 李振伟非法取土案 | 2020年5月27日,我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台前县京九浮桥左岸桥头以东约100米,北侧距黄河大堤堤脚约850米,南侧距黄河河边线10米,有人动用挖掘机、小型自卸车等设备,在黄河河道内非法取土。经确认,取土人是我县马楼镇前尚岭村村民李振伟。 | 违反了《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2020年6月8日 | 2020年6月23日 | 台前河务局 | 12100000417637189D | 一年 | 公示 |
赵庆国 | 台黄罚决字〔2020〕第3号 | 赵庆国非法取土案 | 2020年6月3日晚,我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台前县台前县马楼镇陈亥浮桥左岸桥头以西约500米处,有人动用挖掘机设备,在黄河河道内非法取土。经确认,取土人是我县清水河乡郭庄村村民赵庆国。 | 违反了《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2020年7月27日 | 2020年8月11日 | 台前河务局 | 12100000417637189D | 一年 | 公示 |
李兆阳 | 台黄罚决字〔2020〕第4号 | 李兆阳非法取土案 | 2020年7月29日,台前河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在河道巡查过程中发现,台前县马楼镇东尚岭村黄河滩区内,有人使用挖掘机在黄河河道内进行取土,经过调查走访,确定取土人为山东省梁山县寿张集乡安楼村村民李兆阳。 | 违反了《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2020年9月15日 | 2020年9月30日 | 台前河务局 | 12100000417637189D | 一年 | 公示 |
林英高 | 台黄罚决字〔2020〕第5号 | 林英高非法取土案 | 2020年10月11日,台前河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在河道巡查过程中发现,台前县夹河乡林楼村黄河滩区内(距鑫通浮桥台前一岸桥头300米),有人使用机械在黄河河道内进行取土,经过调查走访,确定取土人为台前县夹河乡林楼村村民林英高。 | 违反了《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 2020年12月14日 | 2020年12月29日 | 台前河务局 | 12100000417637189D | 一年 | 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