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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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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和饮水安全,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台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请在2026年2月8日至2026年3月8日将意见表加反馈至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邮寄地址:台前县光明路与民生路交叉口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土壤办

邮编:457600 

联系电话:0393-8668035

电子邮箱:tqxhbjtr699@163.com 

附件:《台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2026年2月8日

台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台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定,现对我县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9.《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0.《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1.《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划分的通知》(台政办〔2019〕43号)

二、禁养区范围

(一)城镇建成区

县城建成区、吴坝镇建成区、打渔陈镇建成区、马楼镇建成区、侯庙镇建成区及后方镇建成区。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侯庙镇地下水井群(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50米、东至101省道的区域(1号取水井),2~5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清水河乡地下水井群(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5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3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清水河乡第二地下水型水源地(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4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5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东至岳楼支渠。

4.后方镇地下水井(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40米、西50米、南30米、北50米的区域。

5.后方镇第二地下水型水源地(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2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北至社区居民楼;3号、玉皇岭、姜庙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

6.马楼镇地下水井群(马楼镇黄河左岸,共16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S1—TC1—TC2、TC3—S2各组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50米的区域,D04—S4、D10—S3各组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30米的区域,D02、D03、D05、D06、D07、D08、D09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7.马楼镇第二地下水型水源地(6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新3号、新4号、刘楼、李开甫、河西王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陈楼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西至范台梁高速。

8.马楼镇地下水井群(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5米、西南20米、北至汤台路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9.城关镇地下水型水源地(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号、2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

10.孙口镇桥北张村地下水型水源地(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2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东至道路东沿,西至台前县新区第一实验小学教学楼;3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南至幼儿园教学楼,北至幼儿园围栏。

11.打渔陈镇地下水井群(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20米、西50米、南至101省道、北50米的区域(1、2号取水井),4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12.打渔陈镇第二地下水型水源地(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7号、8号、尹那里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5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南至影堂干渠;6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南至101省道,西至阳光食品机械厂界。

13.夹河乡地下水井(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30米的区域。

14.夹河乡沙湾村地下水型水源地(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号、2号、4号、5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3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东至道路东沿。

15.吴坝镇地下水井群(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30米、西50米、南30米、北5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16.吴坝镇第二地下水型水源地(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新3号、4号、5号取水井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台政办〔2020〕1号)自行废止。



结果反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于2026年2月8日至2026年3月8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就《台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内,共收到各乡镇及社会各界反馈意见27条,经逐条梳理、合并同类意见后,归纳形成有效意见建议5类。经会同相关部门逐条研究论证,现将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禁养区范围界定标准不够清晰的问题

有乡镇和养殖户反映,方案对“城镇建成区”的边界划分未附具具体范围图件,基层在执行中难以准确判定养殖场所是否位于禁养区范围内。采纳。在方案中增加“各乡镇建成区具体范围以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最新城镇开发边界数据为准,由各乡镇政府在方案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禁养区范围图上标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表述。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与二级保护区之间管控要求衔接的问题

有部门提出,方案仅在一级保护区范围上进行了详细列举,部分养殖场实际位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方案对二级保护区仅引用《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未作具体明确。采纳。在方案管理要求中增加“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由属地乡镇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搬迁;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遗撒等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具体表述。

三、关于禁养区内已有养殖场退出机制不明确的问题

养殖户集中反映,方案仅规定“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未明确补偿标准、退出时限和具体程序,养殖户权益保障不清晰。采纳。在方案管理要求中增加“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现有养殖场,由属地乡镇政府依法依规予以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各乡镇政府应制定具体关闭或搬迁计划,明确时限和补偿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表述。

四、关于新方案与自然资源部门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问题

有部门建议,新调整方案应明确与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衔接关系,确保方案与上位规划一致。采纳。在方案调整依据中增加“《台前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并在禁养区范围部分增加“禁养区划定应与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做好统筹衔接,确保空间管控要求一致”的条款。

五、关于文件废止后新旧方案过渡期安排的问题

有部门和养殖户提出,方案规定旧文件自行废止,但未明确新旧衔接的过渡期,可能导致政策空档期内执法和维权均缺乏依据。采纳。在方案中增加“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原《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台政办〔2020〕1号)同时废止。各乡镇政府在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的排查登记和分类处置计划制定工作;已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养殖场,在过渡期内(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2个月)享受原政策待遇,期满后按新方案执行”的过渡期安排,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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