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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局实施细则

来源:县政府办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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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加强对公、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公、民办教育行业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豫政办〔2016〕17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6〕52号),全国和我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教育部门依据涉及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公、民办学校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三条 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抽查对象,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条 将辖区内所有公、民办学校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随机抽查名录库。

第五条 重点对公、民办学校安全教育、教育管理、食品卫生等事项进行抽查检查。

第六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等原则。在保证日常巡查频次、教育市场秩序规范的基础上,对不涉及场所安全的事项,积极推行随机抽查。

第七条 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等制度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九条 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发起股室应当于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并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监管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对外传递信息,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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