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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县政府办2017-04-09
浏览量:5302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牵头部门

1

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

是否依法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四条

是否依法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3

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行政强制

各乡(镇、街道)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是否存在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行为。

县民政局

4

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是否依法受理婚姻登记请求

县民政局

5

补领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七条

是否依法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请求

县民政局

6

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是否依法受理离婚登记请求

县民政局

7

收养登记

婚姻登记处

《收养法》第十五条

是否依法受理收养登记请求

县民政局

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各乡镇民政所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 第十一条

1、是否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

9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各乡镇民政所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 第十一条

1、是否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

10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

各乡镇民政所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1、是否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

11

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各乡(镇、街道)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是否存在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县民政局

12

社会团体备案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是否依法备案。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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