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微信 简体 繁体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文广局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县政府办2017-04-09
浏览量:3391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牵头部门

1

关于涉嫌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的行政处罚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检查对象是否从事非法出版活动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

关于涉嫌从事出版违禁内容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有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检查对象是否从事出版违禁内容出版物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

未依法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等

是否按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业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

未依法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等

是否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

关于营业性演出所存在的问题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检查营业性演出市场中发现的违法演出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

关于娱乐场所在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检查娱乐场所在经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

关于音像制品市场在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检查音像制品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

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存在的问题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五条

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

关于艺术品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检查艺术品市场存在的违规违法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0

关于电影发行放映中存在的问题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电影管理条例》

检查电影发行放映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1

关于印刷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

检查印刷市场存在的违规违法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