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牵头部门 |
1 |
关于涉嫌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的行政处罚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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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是否从事非法出版活动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2 |
关于涉嫌从事出版违禁内容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有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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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是否从事出版违禁内容出版物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3 |
未依法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等 |
是否按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业务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4 |
未依法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等 |
是否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5 |
关于营业性演出所存在的问题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
检查营业性演出市场中发现的违法演出活动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6 |
关于娱乐场所在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
检查娱乐场所在经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7 |
关于音像制品市场在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检查音像制品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8 |
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存在的问题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五条 |
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活动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9 |
关于艺术品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
检查艺术品市场存在的违规违法活动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10 |
关于电影发行放映中存在的问题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电影管理条例》 |
检查电影发行放映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活动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11 |
关于印刷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检查印刷市场存在的违规违法活动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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