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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7〕6号关于印发台前县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7-04-06
浏览量:77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3月13日

台前县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燃煤锅炉拆改,减少燃煤污染物排放,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7〕12号)文件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提升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集中整治、有序推进、奖补激励的原则,实行清单式交办、台账式管理、销号式落实的工作方法,全力推进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工作,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彻底减少燃煤污染,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拆改范围

(一)对10蒸吨/时及以下的承压燃煤锅炉(含2016年认定保留的供暖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或更换、改造为清洁能源型锅炉。

(二)对台前县辖区内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自然村或城镇区域规划范围内学校、餐饮、酒店、食品作坊、浴池等使用的常压小散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或更换为清洁型能源锅炉。

(三)对台前县辖区内10蒸吨/时以上、6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能更新改造的更新改造为清洁型能源锅炉,不能更新改造的,全部实行脱硫脱硝除尘提标升级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四)对2016年已拆改的燃煤锅炉实施“回头看”,坚决杜绝恢复使用。

三、拆改要求

(一)对10蒸吨/时及以下承压燃煤锅炉鼓励更换清洁能源锅炉,不宜改造为燃气、燃油或其他液体燃料锅炉,特殊情况下需进行改造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通告》等锅炉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小散燃煤锅炉全部更换为清洁能源锅炉,防止改造不彻底、重新恢复使用。

(三)10蒸吨/时以上、6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提标升级改造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实行特别排放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二氧化硫200 mg/m3、氮氧化物200 mg/ m3、颗粒物30mg/ m3)。不按要求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由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原则上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使用专用锅炉并加装高效除尘装置,经环保部门检测验收达到排放标准方可使用。

(五)燃煤锅炉拆除要做到主体移位,烟囱、鼓风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全部拆除,所有供水管道和供电线路全部切断,不得恢复使用,锅炉要及时注销、变更锅炉使用登记手续。

(六)对于在规定期限内(6月30日前)未完成改造或未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企业或单位,由环保部门实施停产整改。

四、时间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15日)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燃煤锅炉拆改动员会议,建立拆改工作台账,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深入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和个人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濮环攻坚办〔2017〕48号文件要求,县环保部门3月15日前依法对列入拆改范围的燃煤锅炉下发责令限期拆改通知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投诉,形成燃煤锅炉拆改的舆论氛围。

(二)自行拆改阶段(3月16日—5月15日)

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对燃煤锅炉自行拆改。

(三)强制拆除阶段(5月16日—6月15日)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对到期未拆改的燃煤锅炉实行强制拆除,同时上报县环保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对列入拆改范围的燃煤锅炉拆改情况逐一现场检查验收,填写燃煤锅炉拆改验收登记表,建立燃煤锅炉拆改档案,确保全部拆改到位。

五、责任分解

(一)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对辖区内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负总责,依据本方案要求,成立燃煤锅炉拆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台账,明确拆改任务和时间节点,责任到具体领导和个人,全力推动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

(二)县工商质监局

1.负责全县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燃煤锅炉拆改工作信息,编发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情况通报。

2.负责调查统计本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数量,建立燃煤锅炉拆改清单。

3.负责对燃煤锅炉更换、改造及时办理告知、监检、使用注册登记等业务,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4.负责及时办理注销、变更已拆改燃煤锅炉使用登记手续。

5.县工商质监局负责调查统计规定区域内的常压小散燃煤锅炉数量,建立小散燃煤锅炉拆改清单。

(三)县环境保护局

1.负责依法对列入拆改范围的燃煤锅炉下达责令限期拆改通知书,对拒不拆除改造的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处罚。

2.负责做好拆改燃煤锅炉的排放监测及达标验收工作,确保更换改造的锅炉符合排放标准。

(四)县发展改革委

统筹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作。负责做好燃煤锅炉新能源改造政策落实。

(五)县城市管理局

负责做好“煤改气”工作,搞好燃气供应。

(六)县供电局

负责与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对接,推进“煤改电”试点工作。

(七)县委县政府督查局

建立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督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下达催办通知单,对懒政惰政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察局问责。

六、强化督导

为加强对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的督导,县政府决定成立3个督导小组。具体名单和督导区域如下:

第一督导组

组   长:王凤翔(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徐光恩(县工商质监局特种设备安监股股长)

联络员:管 策(15286932777)

督导区域:孙口镇、打渔陈镇、夹河乡、吴坝镇

第二督导组

组   长:岳 勇(县环保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刘江华(县环保局大气办主任)

联络员:王全磊(13613936966)

督导区域:产业集聚区、城关镇

第三督导组

组   长:孟凡明(县发改委副主任)

成   员:何 鑫(县发改委办公室主任)

联络员:王 轩(15839301215)

督导区域:后方乡、清水河乡、马楼镇、侯庙镇

督导工作原则上每半月督导一次,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随时督导,督导组要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掌握真实情况,不得图形式走过场。督导工作要采取拍照片、填写登记表等方式记录拆改情况并及时上报拆改牵头单位。督导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拆改工作中的问题,推动拆改工作顺利进行。

七、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认识到位

燃煤锅炉超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工作,坚决打赢燃煤锅炉拆改攻坚战。

(二)落实责任,严明纪律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把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目标,责任到领导、单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强力推动。要加大督查督导力度,及时掌握拆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拆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拆改工作不认真履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拆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三)加大宣传,形成氛围 

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板报、标语等媒介广泛宣传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宣传拆改工作的重要性。要及时向社会通报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进度,表扬拆改积极、行动速度的单位和个人,曝光一批拒不拆改的典型单位和个人,在全县上下形成人人关心拆改、人人支持拆改的浓厚氛围。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要加强工作联系,积极参加联合行动,严格依法行政,形成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的强大合力。要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工作策略,对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把政策、法律宣传到位,争取主动拆除,对拒不拆改的要采取断电、断水、联合执法等多种措施强制拆除,并立案查处,严厉处罚。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拆影响拆改工作、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形成对燃煤锅炉拆改的强大震慑力。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明确一名科级干部作为拆改工作联系人,3月17日前将联系人名单及燃煤锅炉拆改台账报县工商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联系人:徐光恩、管策,联系方式:8507851、15139330218,电子邮箱:tqxajg@163.com)。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实行周报制度,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每周一上报上一周拆改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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