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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7〕10号关于印发台前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办法(试行)等2项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7-04-09
浏览量:626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办法(试行)》、《台前县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3日


台前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的要求,承接周边地区水污染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濮政〔2016〕11号)实施,确保我县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防范水污染事故发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濮政〔2017〕4号)和《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台政〔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坚持“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工合作、权责明晰”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我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为主线,以统一监测体系、统一水量调配、统一信息共享为基础,以统一规范治理和统一环境监管为重点,以统一应急预警和统一联动执法为手段,以加强督导、定期会商、完善督查评估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公众监督为保障,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七统一”工作制度,打破行政区界限,形成治水合力,预防和解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五条  统一监测体系。

建立监测管理体系。县环保局以环境保护部《跨界(省界、市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为指导,负责组织建立跨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体系,积极推进跨界断面联合监测机制实施。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利局负责共同制定流域统一的监测方法,实现环保、水利部门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统筹衔接。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利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地表水监测断面考核相关要求,统筹水质监测点位和水文监测站点的位置设置,优化我县主要跨县界断面监测点位位置,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同步监测,严密监控河流跨界断面的水质和水量,分清上下游、左右岸的治污责任。

加强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县环保局负责完善并统一全县的常规性和应急性水质监测制度。县城管局负责加快建设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基础设施、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

第六条  统一水量调配。

努力改善环境流量。县水利局、河务局负责,各乡(镇)政府配合,加大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力度,着力改善主要河流的环境流量,优先改善金堤河及其支流等河流的环境流量。

统筹水量调度。县水利局负责研究制定主要河流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加强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间。

第七条  统一信息共享。

构建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县环保局和县水利局建立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台前县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县内水质监测信息、污染源监管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污染事故信息、水污染治理技术信息、相关政策信息等多部门互送共享。

第八条  统一规范治理。

统筹区域污染治理。县环保局负责,县发改委、县工信科技委、县住建局配合,制定区域内造纸、化工、医药、羽绒等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方案。县发改委负责,县工信科技委、县环保局配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县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并负责督促实施,从源头上控制流域水环境污染风险。

狠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县农牧局负责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指导畜禽养殖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各乡(镇)政府负责合理调整优化辖区内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切实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深化跨界重点河流污染整治。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和县城管局,贯彻落实“上下游联动治污”原则,加大对金堤河等跨界河流的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对主要污染河段实施控源减污、节水及再生水利用、生态净化与修复、增加环境流量等措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县财政局负责加大对重点水污染治理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九条  统一环境监管。

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管。县环保局组织,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违法排污口依法进行整改。县水利局组织,各乡(镇)政府负责开展我县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条件,加大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以及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监管力度,确保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组织建设项目环评会商。县环保局组织建立环评会商制度,对可能对流域跨界河流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用水、排水等规划项目实施环评会商,加强跨界河流相邻地区之间的规划项目环评审批、实施等方面的信息通报,限批或禁批食品、造纸、化工、医药、皮革等严重影响流域水环境质量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拟建项目。

县水利局会同县环保局负责开展水功能区划与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研究,逐步实现我县水利与环保统一的水环境管理目标体系。

第十条  统一应急预警。

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制定流域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预警预报程序、完善应急处置和保障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学习交流,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控应急演练,提高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能力与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预警体系构建。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配合,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我县综合应急指挥体系,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完善流域跨界水污染事件处理程序。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各乡(镇)政府配合建立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联合检查、联合处理、联合督察督办机制。

第十一条  统一联动执法。

推进联合执法。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相关乡镇政府及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突出水污染问题解决。

加强联合督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流域水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查处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综合发挥监督、预警、警告、查处等作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共同组成现场检查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督导,定期会商。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协调解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达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工作安排,议定工作计划、任务。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书面报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流域内水环境治理情况,落实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重大决策;如遇流域重大或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完善督查评估制度。

各乡(镇)政府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统筹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协同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与其他乡镇协调开展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联防联控各项工作。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定期对各乡(镇)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落实相关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甚至造成水环境质量状况恶化的,严肃追究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乡镇实施约谈或限批。

第十四条  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全力支持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调整、基础建设、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流域内突出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问题。县财政局要加大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加强公众监督。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动员和邀请公众参与重要的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跨界水污染事件调查。定期公布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同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水污染联防联控方面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台前县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奖惩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试行)》(濮政〔2017〕4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办法(试行)等2项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政府实施《台前县河道“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各乡(镇)考核指标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垃圾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与公众参与等6项指标。

第四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各乡(镇)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为100分。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按评分值排名,排名前3位的乡(镇)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五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人事、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相关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同时暂停该地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六条  县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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