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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09〕8号台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前县二○○九年度农业水费征缴 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台前县政府2009-09-17
浏览量:94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台前县二○○九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台前县二○○九年度农业水费征缴

     

为切实做好农业水费征缴工作,确保我县2009年度农业水费及时征收到位,促进引黄灌溉补源事业的良性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农业水费征缴依据和标准

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第091号)的规定和市物价局核定的农业水费征缴标准,确定年度农业水费征缴任务,经县农监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一)农业用水水费。按用水量计收的,粮食作物每立方米收费4分;按基本水费加用水量计收的,基本水费以灌区有效面积计算,每亩每年收费4.5元,另加实际用水量水费,每立方米收费2.6分。

(二)乡(镇)、村水利工程群管组织收取的斗农渠管理费。原则上由乡(镇)水利站按上述水费的20%计收,专款用于斗农渠的维修管理费用支出。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二、农业水费征缴任务及完成时间

(一)县管工程2009年度应征水费。水费征缴数额由县政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审批,县农监管理部门要对县征缴水费全程参与测算、审核和监管,水费征缴工作由县统一布置、统一安排,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二)完成水费征缴任务的时间。2009年水费全县统一收缴时间为820日—830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时间和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入村到户,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工作方法,及时解决问题,维护大局稳定。

(二)广泛宣传。各乡(镇)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征缴水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让群众真正理解征缴水费是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让群众认识到水是商品,用水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一样都属于必要的生产投资,依法缴纳水费,属于农民应尽义务,切实调动群众缴纳水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公开公正。继续实行水费征缴公示制度,做到每个用户有一张水费缴纳明白卡,提高透明度,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监督。对今年征缴水费任务和进度,县公示到乡(镇),乡(镇)公示到村,要让农民缴得放心、缴得明白。

(四)严格奖惩。县对按时足额完成上缴县水费任务的乡(镇)进行奖励。奖励先进乡(镇)标准为:第一名奖励上缴县水费任务的15% ,第二名奖励10%,第三名奖励7%,其他奖励3%。以上奖金从县收水费中解决。对不能按时完成水费征缴任务的,由县财政扣抵。水费征缴工作完成后,县政府将受表彰的先进乡(镇)名单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进行表彰的对象。对不能按时足额完成水费上缴任务的乡(镇)将实施停止供水,不受理和不转报一切水利项目、河务项目。坚持把缴纳水费工作作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龙乡精神杯”评比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当年涉及水利、河务方面的评先资格。

(五)严明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征缴水费,不准搭车收费,不准加码收费。对水费欠缴严重、挪用和截留水费的单位和个人,县纪检、监察、审计、农监部门要及时认真审计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09年度各乡(镇)农业水费征缴任务表

主题词:农业  水费  意见  通知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8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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