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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7〕21号关于调整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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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濮政办〔2015〕53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濮政办〔2015〕136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大学生、青年医生和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房屋所在地同地段同时期的市场租赁价格的70%执行。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保障条件

收入标准:经民政部门认定低于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

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

(二)保障标准

1.面积标准:

单身家庭为建筑面积22平方米;

两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

三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

两代四人、三代五人及其以上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

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有住房等,在计发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核减后补贴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按16平方米计核。

2.单位建筑面积补贴标准:3.5元/月·平方米。

3.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1.0元/月·平方米,超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房屋所在地同地段同时期市场租赁价格的70%执行。地下室的租金暂定1.0元/月·平方米。

三、各小区房屋具体租金价格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市场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本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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