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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7〕38号关于印发台前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依法推进“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7-08-12
浏览量:7127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晰“先照后证”改革后政府各部门监管职责,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实现部门协同监管、无缝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取消修改事项目录和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豫政办〔2016〕57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依法推进“双告知”工作的通知》(濮政办〔2017〕5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依法推进“双告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告知”内容

“双告知”是指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方法步骤

(一)统一规范市场主体告知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县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告知工作制度,明确告知对象、告知内容和告知方式,规范向市场主体告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工作。

1.告知对象

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告知内容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取消修改事项目录和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豫政办〔2016〕57号),告知市场主体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告知方式

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告知申请人《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申请人同时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承诺书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二)积极做好审批部门告知工作

1.告知路径

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是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是实现“双告知”的基础和路径。各级工商、审批部门通过该平台告知、认领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

企业信息共享平台网址:http://222.143.30.10,用户参照全省(市)企业信息归集系统的用户管理规则分级管理。

2.告知方式

(1)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市场主体的告知方式。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市场主体是指通过经营项目关键字或其他检索条件能够由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检索出需办理《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省工商局将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自动将上述市场主体按照审批事项分类,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所在的工商部门生成告知清单,将清单中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企业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审批部门通过登录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认领本部门被告知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对其中属于本部门上级或下级部门审批的,由被告知的审批部门负责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转送本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或下级部门。

(2)经营项目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市场主体的告知方式。经营项目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市场主体是指通过经营项目关键字或其他检索条件没有被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检索出的市场主体。审批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下载同级工商部门登记的上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3.告知内容

对需告知审批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事项,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方案和标准执行。

4.时限要求

工商部门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由系统自动生成需告知的市场主体清单和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审批部门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被推送至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认领、下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工商部门反馈。

5.同级审批部门的告知例外情况处理

经同级工商、审批部门协商,审批主管单位可以集中获取其辖区内该审批事项需告知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审批主管单位集中获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其辖区内的下级审批部门不再重复从共享平台上获取告知清单中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但仍可以通过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下载同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省辖市级审批部门需集中获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由市工商局根据审批部门的书面要求,通过技术方式实现。

三、职责分工

(一)县工商质监局

在门户网站公开《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为后置许可部门开通网络端口,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企业信息共享平台。

(二)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卫计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局、县安监局、县食药局、县邮政局、县烟草局、县盐业局、县人行、县人防办

明确“双告知”工作分管领导、牵头股室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根据自身法定职责,通过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认领、反馈“双告知”工作信息,加强后续监管。

(三)县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将“双告知”工作各成员单位统一到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公,督促“双告知”工作各成员单位及时认领反馈后置审批信息。

(四)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监察局

定期开展督查,对“双告知”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问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双告知”工作是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厘清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有力抓手。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要求,着力强化工作执行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双告知”工作落实到位。

(二)注重协作配合

“双告知”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县直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作配合,统筹协调,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告知、部门认领情况统计制度,定期通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情况。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

(三)强化舆论宣传

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不定期发布“双告知”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营造“双告知”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格督查问责

县督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双告知”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对工作推进不利、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加大履职问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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