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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文〔2017〕74号关于同意孙口镇张塘坊村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

来源:县政府办2017-10-10
浏览量:9588
孙口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孙口镇张塘坊村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申请》(孙政文〔2017〕4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你镇和县住建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此复。附件:孙口镇张塘坊村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2017年9月30日

附 件:

孙口镇张塘坊村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为确保张塘坊村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和建成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濮政〔2013〕5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2016〕8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张塘坊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城镇化进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合理规划、利民益民”的原则,秉承“依法改造、和谐搬迁”的理念,将张塘坊村改造成为规范、文明、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一)群众利益第一。

(二)依法办事、和谐推进。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三、基本情况

张塘坊村位于黄河大堤以北、京九铁路以西,恒润化工以东,村庄占地面积约335亩,辖3个村民小组195户约789人。

(一)改造范围:临黄堤以北、京九铁路以西,恒润化工以东。

(二)货币化购置房源:

由中台建投投资建设的商品房:经五路以西、经六路以东,纬八路以南、纬九路以北;

(三)改造主体:台前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台前县住建局。

(五)实施单位:孙口镇人民政府。

四、拆迁补偿

(一)补偿方式:采用货币化安置补偿的方式。

(二)补偿范围:

1.拆迁房屋价值补偿;

2.地上附属物的补偿;

3.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4.宅基地人均扣除0.091亩,剩余部分按照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5.奖励补偿。

(三)价格评估:在村民代表参与下,按照招投标程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四)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搬迁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过渡安置期限不超过30个月。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到户。

(五)签订协议: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货币化安置的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六)产权不明等特殊情况:因产权不明、产权人死亡等情形,导致协议未能签订的,实施单位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依法处理。

五、房屋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标准:房屋安置总面积=安置房面积+生产保障性用房面积+按照楼房最终决算成本价现金购买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能超过10平方米):

1.安置房面积=人口数×50平方米;

2.生产保障性用房面积=人口数×15平方米;

3.按照楼房最终决算成本价现金购买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能超过10平方米;

4.未婚男孩还允许按照楼房最终决算成本价现金购买30平方米安置房;

5.超过住房安置和现金购买(人均不能超过10平方米)的,需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地下室不计入安置标准面积之内,需按照成本价购买。

说明:①各户资产按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总价兑付;②凡是符合改造村民资格条件者,均免费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安置补偿标准;③第三条至第四条由所需户按楼房最终决算成本价兑付。

(二)货币化安置房安置标准及规模:

1.按11层的标准货币化购置房源;

2.货币化购置安置房:建筑面积约4970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种,最终面积按实测为准。

(三)货币化购置生产保障性用房:建筑面积约11835平方米,由村两委协商统一经营管理,按股分红。具体细则由村两委商定公布实施。

(四)货币化购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涵盖村室、卫生室、物业管理、祠堂、便民服务厅、村集体经营用房等。

(五)预留发展安置用房建筑面积5128.5平方米(目前只购买预留发展安置用房所需土地,根据实际建设需求由使用者承担建设费用)。

(六)货币化安置对象界定:具体细则结合张塘坊村实际,由村两委和改造委员会进行商议,核查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货币化安置顺序:以户为单位计算安置面积,确认每户应安置的户型、套数;安置房选房序号以签订拆迁协议顺序号和拆迁完毕验收合格顺序号的平均值确定,平均值小的优先,数值相同的以先搬迁完毕的优先。

(八)物业管理:由改造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安置社区进行规范化管理。

六、奖惩措施

(一)拆迁户在规定的搬迁和拆除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拆迁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奖励。

1.在规定签约时间之日起:1—3天内签订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3%;4—7天内签订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1.5%;超过7天不予奖励。

2.在规定搬迁时间之日起:1—3天内完成搬迁,经验收合格的,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7%;4—7天内完成搬迁,经验收合格的,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3.5%;超过7天不予奖励。

3.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付奖励资金。

(二)拆迁户在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公司统一拆除、处理。

(三)对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欺骗组织的个人或单位依法处理。

七、货币补偿

符合改造条件的村民资产(扣除应负担的安置区地亩数)、安置过渡费、奖励等款项在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打入村民个人帐户,需回购安置的总款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均价计算打入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共管帐户,待交房时由村委会统一结算。

八、争议解决

(一)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费用自理。

(二)对达不成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履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有关规定和改造委员会讨论意见执行。

(二)在拆迁安置中发生争执的,由镇、村两级协调解决,不能通过协调处理解决的,申请有关部门依法解决。

(三)货币化安置补偿款项,于签订完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台前县中台建设投资公司直接将款项拨付到孙口镇政府和张塘坊村委会的共管帐户。

(四)奖补款项,于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当场现金结算兑付到户。

(五)具体实施时间节点,均以公告为准。

(六)本方案由台前县住建局和孙口镇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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