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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文〔2017〕81号关于市国储林(二期)台前县子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来源:县政府办2017-11-10
浏览量:10623
台前县林业局:

经台前县政府研究,现就市国储林项目(二期)台前县子项目实施方案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市国储林项目(二期),规划建设面积共51817.7亩,估算投资额204115.12万元。主要包括林地清理、整地、植苗造林、浇水灌溉、抚育管护以及水电路配套、管护服务用房、科技支撑与能力建设等建设、运营内容。其中,台前县子项目,规划建设面积10682亩,全部为集约人工林栽培。按行政单位分:

城关镇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3988.5亩;

打渔陈镇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1138.7亩;

候庙镇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224.7亩;

后方乡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733.2亩;

马楼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2100.9亩;

清水河乡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386.0亩;

孙口镇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2110.0亩。

按项目类型分:

1.S501沿线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1281.3亩;

2.高聂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2831.8亩;

3.环湖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1703.2亩;

4.南环路沿线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1115.4亩;

5.小康路沿线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1454.7亩;

6.徐师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2295.6亩;

二、原则同意市国储林项目(二期)台前县子项目PPP实施方案。项目运作方式为“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期限为25年(含6年建设期)。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拥有及运营。特许经营期满,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政府。

三、授权台前县林业局为市国储林项目(二期)台前县子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台前县子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授权台前县林业局委托市林业局作为市国储林项目(二期)的实施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准备、采购工作,由市林业局按照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市国储林项目(二期)的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等。

四、同意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授权台前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县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在台前县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子公司,具体负责市国储林项目(二期)台前县子项目的投资、建设、拥有及运营,并享有相应的林权等。

五、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明确在运营期间,项目子公司向县林业局提供项目可用性服务及运营维护服务,同时向使用者提供经营性服务(销售产品),约定收取的使用者付费不足覆盖本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税金和利润的差额部分,由县林业局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局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

六、同意项目总投资中的约78.4%资金,用台前县子公司获得的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向国开行申请质押贷款,县政府不提供任何融资担保;总投资中的约21.6%左右的资本金,由台前县子公司负责筹措,其相关成本与费用一并纳入县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范围。

七、其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相关内容,须报县政府同意。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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