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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工商质监局关于督促已登记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2017-11-17
浏览量:15992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台前县工商质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于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办理流程

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台前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四、其它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责任

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台前县工商质监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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