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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文〔2017〕86号关于印发改进作风狠抓落实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7-11-01
浏览量:77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改进作风狠抓落实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7日

改进作风狠抓落实若干规定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县政府决定从自身做起,压缩会议,精简文件,改进督查,减少活动,简化接待,坚决纠正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习惯做法,祛除迎来送往等方面的繁文缛节,为部门松绑,为基层减压。规定如下:

一、压缩会议

(一)严格会议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县直各部门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会议方案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直各部门召开的单项工作会议或系统性工作会议,须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二)减少会议数量。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合并召开,能由分管领导同志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研究,能在小范围内布置的工作不开大型会议,能通过文电、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的不召开会议。提倡一般性会议、小范围研究工作会议在工作日晚上或周六召开。

(三)控制会议规模。除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等需要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出席外,县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由相关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召开的其他会议,需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统一安排;县直有关部门经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席。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且县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可以请各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由各乡(镇)、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单项工作会议、县直各部门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会议,一律由各乡(镇)和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各乡(镇)召开的会议,未经批准不得邀请县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提高会议效率

1.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分类管理,大力提高会议效率。

审议决定类议题: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县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议题起草说明不超过1500字,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列席单位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

审定通过类议题:主要包括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人事任免、纪律处分等事项;财政预决算、国家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县长办公会、专题协调会研究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等。主办单位原则上不汇报,其他单位不参会。

从严控制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人员。按照与议题紧密相关原则确定参会人员和列席单位,对审议决定类事项没有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可不安排参会。

2.县长办公会议。减少县长办公会与县政府常务会议题重复。县长或副县长召开县长办公会议,重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专项会议、市直主管部门行业性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副县长主持召开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报县长签发,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列入审定通过类议题。

3.县长专题会议。减少县长专题会与县政府常务会议题重复。县长主持或委托副县长主持召开县长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县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报县长签发,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列入审定通过类议题。

4.工作部署会议。严控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部署会议,因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确需召开的,要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一般不安排会议发言,原则上不专设会议主持人。贯彻市直主管部门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精神,由县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县长、副县长不参加会议,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5.部门联席会议。清理规范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除上级明文规定或比照市政府设立的外,其他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分管副县长一般不参加联席会议。

二、精简文件

(五)大力减少文件。1.减少转发类文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件,政策措施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可以直接实施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再制发贯彻文件,涉密文件可按规定翻印下发,非涉密文件可通过网传,翻印、网传时随文发贯彻落实督查通知,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一般不翻印、不转发市直主管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2.减少印发类文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明确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的,按规定制发文件,不提高发文规格。除县长质量奖等有文件明确要求县政府表彰的外,其他表彰类文件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发文。除全县综合性五年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外,其他专项规划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确需发文的报县长批准。3.减少工作部署类发文。县委、县政府已发文对某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的,该项工作的年度方案、行动计划、工作安排、工作要点等,由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专项活动方案一律以内部明电形式印发。除县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全体会议、全县经济运行会议、全县政府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外,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不单独印发责任分工类文件,责任分工内容可在文件中明确或作为附件印发。县政府领导变动、分工调整时,议事协调机构成员调整文件合并发文。

(六)规范文件签发。县政府向市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送的上行文,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台政文件,与市直主管部门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要严格履行公文审核把关职责。

(七)减少公文报送。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县政府领导到各乡(镇)、各部门调研,除领导明确要求的事项外,不向县政府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驻台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其他单位原则上不报送。议事协调机构简报需报县政府的,合并到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单位简报报送。已通过正式文件上报的,不再通过简报报送;可以通过信息渠道报送的,不以简报报送。报送县政府的简报种类及分送范围,须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改进督查

(八)整合督查力量。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局统一组织,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督查力量,实施联合督查,避免多头督查、重复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九)规范督查活动。严格督查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局提出综合性督查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经县长批准后实施。督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生活纪律,不得干扰乡(镇)和部门正常工作。

(十)改进督查方式。创新督查方法,防止督查“形式化”“模板化”和走过场。坚持以常态化督查为主、集中督查为辅,随机抽查为主、全面普查为辅,明察与暗访并重,少听汇报、少查文件,多运用网上调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减少现场督查工作量,提高督查效率。

(十一)完善督查评价。坚持求实求效,重点督查工作推动和政策落实情况,不以是否发文、发文规格,是否开会、开会规格作为衡量工作落实的标准。

四、减少活动

(十二)规范调研活动。县长到基层调研,由乡(镇)长和与调研内容密切相关的县直部门负责同志陪同,陪同人数要严格控制;其他副县长到基层调研,由乡(镇)分管领导和与调研内容密切相关的县直部门分管领导陪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参加;县长、副县长调研期间如需召开工作座谈会和现场办公会,可通知与会议内容紧密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参会。县直各部门负责同志到乡(镇)调研,由各乡(镇)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不得安排乡(镇)领导陪同。

(十三)规范会议活动。严格各类活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全县性的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剪彩、奠基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不得擅自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来台举办全县性的活动和讲座、论坛等。县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举办的活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举办的活动,也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发出邀请,确需参加的,由各乡(镇)、各部门按程序报批,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统一安排。

(十四)规范公务活动。县长、副县长出席的会见、会谈、签约等公务活动,原则上只通知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与商谈议题紧密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五、简化接待

(十五)规范调研接待。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名义来台前开展检查、督导、调研的工作组,县长、副县长按要求出席相关活动。来台前调研考察的市直主管部门、其他县(区)现职县处级正职领导同志,可安排1名对口副县长陪同。来台前调研考察的市直主管部门、其他县(区)现职县处级副职领导同志,原则上由县直对口部门负责同志陪同。

(十六)规范商务接待。因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需要,接待海外、港澳台、国内知名人士、企业家等因公来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注重实际效果。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提高接待标准。

(十七)规范外事接待。外事活动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非外事部门不得安排县长、副县长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擅自提高接待规格和礼遇。

县长、副县长执行本规定情况,按月向县政府党组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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