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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天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废旧轮胎3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19-05-24
浏览量:7183
濮阳市天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濮阳市天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废旧轮胎3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濮阳市天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废旧轮胎3万吨建设项目位于台前县城关镇尚庄工业园,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0000.0平方米(合15亩),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2018-410927-42-03-03640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台前县城关镇尚庄工业区土地利用及总体建设规划。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保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裂解炉燃气废气、装置区和储罐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H2S废气,炭黑包装工序产生的炭黑尘废气。裂解炉燃气废气采取“水膜除尘+双碱法脱硫处理设施进行处置,经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排放浓度要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炭黑粉尘经“集气罩+袋式除尘+15m高排气筒”,使粉尘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和速率均满足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装置区和储罐区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H2S排放浓度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和生产工序各生产废水。项目单位要建设一座5m3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用于呕制农家肥;循环废水定期补充,不得外排;冷却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地面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后采取自然蒸发,不得排;水封罐废碱液要作危废处置;脱硫除尘用水经沉淀后回用,损耗部分定期补充,不得外排。本项目废水经合理处置后不能对周围地表水产生显著影响。

3、噪声

本项目投入运营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值。

4、固废

本工程生产过程中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项目单位要建设20m2一般固废暂存间,用于暂存收集的炭黑尘和脱硫石膏,炭黑尘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脱硫石膏外售作建材原料综合利用;建设一座20m2危废暂存间,用于暂存水封罐产生的废碱液,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垃圾中转站。营运期各种固废要分类收集、存放,固体废物处置、存储排放要求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存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0t/a、氨氮:0.00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建成后,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台前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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