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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配套仓储项目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19-07-30
浏览量:15296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省正大环境科技咨询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配套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总量指标备案表(备案号:4109000291)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配套仓储项目位于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恒润路与长财路交叉口向东约100m路北,占地面积215007.0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2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42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号:2019-410927-59-03-02597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及总体建设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进行建设,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包括储罐使用过程中装卸工作产生的废气及整个罐区无组织排放废气。各类型储罐装卸车产生的废气均通过气相管线收集进入一座处理能力4500m3/h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并采用“冷凝+活性炭过滤”组合工艺,要求苯、甲苯、二甲苯、甲醇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571-2015)表6中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中要求;储罐的边缘密封损失、浮盘附件损失、动静密封点泄露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外要设置3套VOCs在线监测装置,上风向厂界外10m内设置1个背景监测点、下风向厂界外10m内设置两处污染监测点,厂界废气排放浓度值要满足(GB37571-2015)表7限值(苯≤0.4mg/m3、甲苯≤0.8mg/m3、二甲苯≤0.8mg/m3)及(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中非甲总烃厂界浓度≤2.0mg/m3。

2、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水,包括储罐检修时产生的废水、雨天收集的前期雨水。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储罐检修时产生的废水优先依托现有工程2个100m3污水暂存罐暂存,剩余的清洗水暂存在本厂初期雨水池内,后分多批次、每次少量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依托处理,废水排放要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同时满足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要求;项目单位要建设1座850m3初期污染雨水池,暂存雨天收集的前期雨水,前期雨水不得外排。

3、噪声:本工程高噪声设备主要包括各类装车泵、卸车泵等。本项目高噪声设备经基础减振、隔声、距离衰减后,东、西、南、北四周厂界噪声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本项目运行后产生的固废主要包含泵机更换的少量润滑油、废活性炭及生活垃圾。生产过程更换的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均采用密封桶包装,依托现有工程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每日收集清运至台前县垃圾填埋场安全处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修改单标准;危险废物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环境风险:由于本项目属于石油化工项目配套仓储项目,仓库储存物质多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且储存量较大,涉及的主要风险物质为苯、甲苯、二甲苯、石脑油等,环境风险较大。企业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进行建设,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及烟感报警装置,建设1座1000m3的事故废水池、1座850m3初期污染雨水池,各罐组建设1.5m高围堰,安装相应的甲醇、苯检、二甲苯、甲苯检测仪。降低厂区及周围村庄的环境风险,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企业还应做好环境管理,尽可能的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

五、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总量指标备案表(备案号:4109000291)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生活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00t/a、NH3-N 0.00t/a、SO2 0.00t/a、N0X 0.00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台前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县环保局报告项目情况,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污染事故或严重扰民现象,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九、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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