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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9〕5号关于印发台前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9-02-28
浏览量:52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3日

台前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38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8〕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制作、审签、发布(含调整)、接收、传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布、传输、更新、和解除。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最高级。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人单位提供平台,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气象主管机构成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统一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负责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负责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检查,提升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准确发布的能力。

第八条  县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工信科技局、文广体局、气象局等部门作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和发布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与县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对接工作,制作本部门相关类别、级别的预警信息,及时上传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第九条  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本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细则,保障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和效果评估工作。

第十条  广播、电视、网站、户外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负责及时、准确、高效、无偿刊播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和宣传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传播实效。


第三章 信息制作和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制作和发布。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内容。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制定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成立预警信息发布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预警信息种类、级别和影响范围等内容的确认,以及信息发布、变更与解除指令的下达。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前,须依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所发预警信息需经本单位预警信息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必要时经专项预案指挥机构负责人或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专用的网络连接等信息传输渠道,制定预警信息实时传输规范和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传输、共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登记制度。预警信息一经发布,要及时进行备案登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发布和归档,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 信息传播


第十六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组织整合基层预警传播力量和传播渠道,定期开展培训,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加强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企业、建筑工地、危化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安全生产重点区域的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加强面向偏远农村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行业信息员和社会工作者等基层人员的预警信息传播作用,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威胁的群众。

第十七条  宣传、文广体等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媒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完善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建立预警信息插播机制,明确本部门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接收方式,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插播、加挂预警标识、弹出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通过终端产品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并负责监督执行。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通讯运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有关预警信息发布强制性标准,落实终端设备具备预警信息发布功能的要求,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通道,明确本部门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接收方式,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向预警信息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进行全网免费快速发送。

第十九条  气象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传播渠道基础上,加强与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的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播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具有户外电子显示屏、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主动获取、积极传播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主动利用或共建预警信息传播渠道,不断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县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工信科技局、文广体局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及电视台、广播电台、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或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或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

(五)有预警信息传播义务的单位或机构,收到预警信息而未及时向社会传播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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