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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2020-05-09
浏览量:10641

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新型工业用地概念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新型工业用地是指为适应传统工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属一类工业用地(Ml),其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工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二、出台背景

2014年,深圳市最早提出新型工业用地的概念,随后广州、东莞、佛山、惠州、中山及杭州、福州、济南分别于2019年前后出台相应新型用地政策。

2019年3月,郑州市在我省率先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2019〕10号),解决了海康威视郑州科技园暨中原区域总部项目的落地问题。

为促进新型产业发展,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新路径,推动城市和产业双转型,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

三、制定依据

本《实施意见》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9〕21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文件。

四、适用范围

新型工业用地适用于全市范围。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并附3个附件。

第一部分明确了新型工业用地适用对象与范围。新型工业用地主体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的研发、设计、实验室、总部、结算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

第二部分是完善出让管理工作机制。重点是成立市新型工业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

第三部分是加强规划引导。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新型工业用地适用范围内控制性详规的修编、完善等工作。同时,明确了容积率、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部分是建立新型工业入驻评估制度。主要是实施项目准入管理,建立资格评估审查制度。

第五部分是规范用地管理。一是提高审批效能,明确了工业用地预申请,由区政府、管委会受理。工业用地项目出让费用核算由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市财政部门,其他部门不再审核。二是规范用地程序,明确了新型工业项目前期立项、用地审批等工作同时授权区政府、管委会办理,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三是明确新型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四是建立差别化地价管理,新型工业用地出让起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成本价。同时明确了产权管理、分割转让、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土地供应等具体事项内容。

第六部分是加强项目履约管理。明确了严格新型工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内容事项。

关于3个附件的说明:“附件1”是《濮阳市新型工业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件2”是《濮阳市新型工业用地出让流程》,主要明确了项目申请、资格审查、土地出让和达产验收四项内容。“附件3”是《濮阳市新型工业用地投资项目资格审查办法》,根据产业目录,明确了新型工业用地准入条件、新型工业用地适用的区域范围、新型工业投资项目资格评审、项目申报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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