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审〔2020〕58号关于河南柳桥羽绒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羽绒(羽毛)水洗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你公司上报的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柳桥羽绒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羽绒(羽毛)水洗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河南柳桥羽绒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羽绒(羽毛)水洗制品建设项目位于台前县吴坝镇郑三里村西300米路北,占地面积55457m2,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30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代码:2019-410927-19-03-03978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和选址符合吴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废气主要为生产车间粉尘、曝气池恶臭,污水处理站恶臭,天然气锅炉燃烧的烟气和食堂油烟。曝气池内要加入除臭剂,缩短曝气时间,同水洗工序及烘干工序废气一同收集后引至1套生物滤塔除臭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冷却机要全封闭作业并配套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位于密闭灰房内,设备与布袋除尘器通过管道相连,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于密闭灰房中,经自然沉降后,粉尘无组织排放;分拣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要位于密闭灰房内,设备与布袋除尘器通过管道相连,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于密闭灰房中,经自然沉降后,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排放速度和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单元要进行收集,并设置风机,恶臭气体经收集后引至1套生物滤塔除臭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恶臭气体排放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锅炉烟气要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技术+15米高排气筒”,锅炉废气要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食堂油烟要配套建设1套静电式油烟净化器,经处理后的油烟废气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房顶排放,能够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对小型食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
2、废水。营运期废水主要包括羽毛绒水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和软水制备废水。项目单位要建设一座规模12000t/d的污水处理站,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采用“捞毛预处理+调节池+A2/O生化+二沉池+反应三沉池+臭氧消毒工艺”,羽毛绒水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和软水制备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台前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应满足《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同时满足台前县第三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3、噪声。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全自动控制水洗机、冷却除灰机、分拣机、打包机等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基础减震、墙体隔音、绿化吸声及距离衰减后,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营运期各种废物要妥善处理,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危险废物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执行。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 0.09t/a、NH3-N 1.0044t/a、SO2 0.352t/a、NOx 1.205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代章)
2020年10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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