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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22〕2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2-06-12
浏览量:121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7日


台前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前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县政府加强领导协调,统筹做好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各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牵头、谁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结合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牵头部门,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部门按照“首问首接负责制”的原则,接到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投诉举报后,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牵头的,要及时向牵头单位移交。

县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县教育、卫生、公路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

县公安机关负责失联人员查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信访部门负责及时受理农民工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并交办到相关部门。

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处理因房地产开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因不能及时拨付资金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住建、房管部门给予降级或注销开发资质。

县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协调处理政府投资建设大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做好欠薪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设立及监管工作。

县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

各乡(镇)、街道、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辖区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县总工会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县人行负责协调全县各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完善企业征信系统。

县营商办负责重大欠薪案件的督办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工资等,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规范用工档案资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要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监管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执行。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须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动态监管,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县人社、住建、发展改革、县人行等部门要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过程中,牵头单位不积极主动、协调单位不积极配合的,监察机关要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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