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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2022-06-17
浏览量:5802

2022年4月18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市已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且日益加剧。为积极应对老龄化,我市正在加快实施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城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养老设施“四大工程”建设,今年底实现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完成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四级养老服务网络。但我市仍存在养老基础设施薄弱,服务质量不高,机构安全隐患突出,服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着力解决制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瓶颈”,完善以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效能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2020〕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22〕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将为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组成工作专班,先后召开数次专班研判会,初步拟定起草了《实施意见》(草稿),并向市政府多次专题汇报,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3月3日至14日,征求了相关市直部门和9个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通过市司法局法制审核,并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登记备案监管、日常安全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涉老资金监管、运营秩序监管及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等六个方面的监管重点。

凡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依法办理登记的养老机构,均需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消防演练、突发事件应对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资金。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健全管理制度、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是从健全责任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落实监管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推行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推行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全面履行行业自律规约。

三是健全保障机制,通过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广泛宣传等举措,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见效。

各有关部门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加大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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