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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文〔2011〕13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台前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来源:台前县政府2011-05-03
浏览量:929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8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团结奋进,开拓进取,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大力弘扬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崇高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台前,县政府决定在五一前夕召开台前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对2008年以来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选表彰台前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范围和对象是:2008年以来在我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劳动者。

2008430日以来被授予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一般不参加评选;已经获得台前县劳动模范台前县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如无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推荐评选;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这里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不在此范围。

二、评选条件

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本职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推动各项事业优质、高效、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公认,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创造一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人口计生等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特大事故、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及分配原则

本次劳模大会共表彰30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原则是根据各乡(镇)职工人数、农业人口数和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乡(镇)间平衡的原则予以确定;县直各系统的名额分配按其系统部门数及其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平衡予以确定。

四、评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农民和城镇居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其他单位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应经本单位干部职工讨论通过。然后,将被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民主评议情况一并报县劳模评审机构。

(二)各乡(镇)和县直系统应成立劳模评审推荐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推荐工作。乡(镇)、县直单位推荐的人选,分别由乡(镇)政府或县直相关系统评审推荐机构进行评审。对拟上报的劳模候选人,逐人审查人员资格、表现情况及比例要求,并应广泛征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审查情况及征求意见情况,将拟上报人选提交评审推荐委员会进行集体评审,初步确定拟上报人选。之后,乡(镇)人选应由乡(镇)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县直单位上报人选由县直相关系统评审推荐单位的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对拟推荐上报人选,由评选推荐单位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将推荐人选上报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

(三)县评审机构评审。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乡(镇)和县直系统上报人选的先进事迹、相关材料及推荐人选的名额比例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将有关推荐人员提交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对上报人选审核后,在新闻媒体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将合格人选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评选要求

评选表彰台前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我县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分配比例进行推荐。

评选表彰台前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第一线。劳动模范的评选应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和农民,一线职工和农民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评选推荐总数的50%,科教人员应占25%左右,企事业负责人占15%左右。要注意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创业的先进典型。要注意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和妇女都占有适当的比例。

1、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推荐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时,应征求县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审计、纪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

2、评选推荐党政干部要从严掌握,被推荐的候选人须有管理权限的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及信访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一般应从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县委、县政府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作者等先进人物中推荐。

4、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这些人员主要指:厂长、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书记等。

上述单位中在所属生产经营部门、车间班组的中层负责人可以按职工对待。

5、被推荐的科学技术人员劳模人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岗位上从事科技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医院、学校、科研所等业务科室,且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如医院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学校的教研室负责人等,可以申报。

在上述人员身份掌握上,单位领导同志兼职所属部门中层职务的,按主要职务对待。

6、各乡(镇)要重视推荐优秀农民工候选人,其身份可按农民或一线工人掌握,各乡(镇)应至少推荐一名农民工候选人。

7、对于2008年以来,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者,或者本人正被立案调查,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参加评选。

8、凡被推荐的劳模候选人,应首先填写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台前县劳动模范候选人简表一式30份(A4纸打印),待县劳模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再填写台前县劳动模范登记表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20份。

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务于310日前将确定后的推荐候选人预报名单、推荐报告(加盖公章)连同候选人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关电子文档上报县劳模评审办公室。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时间上报,同时必须保证材料的质量,保证上报的事迹材料、数据、证件等都符合实际,经得起检验。

要严格劳模评审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劳模评选中的不正之风,杜绝劳模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现象。各乡(镇)、县直相关评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按条件、按程序办事,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要严肃处理,切实通过评选活动,广泛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劳模精神在全县得以弘扬、光大。

六、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分别授予台前县劳动模范台前县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中,台前县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台前县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对获得台前县劳动模范台前县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县政府公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七、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2011年全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简称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各项工作。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任:雷灯照(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韩占府(县长助理)

          斌(县总工会主席)

          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侯召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鲁海(县农业局局长)

  员:孙福厚(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赵明启(县审计局局长)

        赵兴波(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孟庆成(县委群工部副部长、信访局局长)

        付山寅(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宋来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凤霞(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郭焕英(县财政局副局长)

        叶继全(县总工会副主席)

        孟凡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孟庆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段丽霞(县农业局纪检书记)

        田海芝(县总工会副主任科员)

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办公室(县综合楼415房间,联系电话:2211441,邮箱:FZY3338@163.com)。叶继全兼任办公室主任,孟庆常、段丽霞、田海芝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县总工会、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有关人员组成。

                                  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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