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前县凤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张庄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因我县化工园区扩区需要,凤台办张庄村已被扩入化工园区内,根据国家应急部印发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治理导则》中“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的要求,为尽快启动对张庄村的拆迁,经与县相关职能部门、凤台办及律师等多次沟通对接后,在张堌堆村搬迁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台政〔2023〕9号)文件,结合张庄村实际,研究制订了本方案。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
(四)《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和建成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濮政〔2013〕52号)
(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6〕28)号
(六)《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台政〔2023〕9号)
三、内容说明
(一)基本情况。主要表述张庄村位置、户数及人口情况。
(二)征收主体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人。主要明确了台前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凤台街道办为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是张庄村范围内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合法使用权人及所有权人。
(三)补偿内容。主要明确被征收人的补偿及不予补偿的范围:
1.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地上房屋及附着物价商业门店、停产停业损失。
2.不予补偿的情况:
(1)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增加其他附着物的。
(2)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
(3)被征收人因城市规划已经由县、乡、村任何一级组织安置补偿过的。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1.征收补偿方式:村庄搬迁改造采取异地建设安置住房,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2.补偿标准:按综合权衡人口(以认定的人口数为准)、房屋及附着物、宅基三方面因素进行调换补偿。以全村人均60平方米安置房为基数,其中55平方米为住宅用房,5平方米为商业用房。55平方米的住房,按人口占50%,房屋及附着物占30%,宅基面积占20%核算。
(五)搬迁及过渡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每户2000元,过渡安置补偿每人每月200元。
(六)结算方式。按照“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户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实际应调换安置房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超过实际应调换安置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凤台街道办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八)争议的解决。主要明确了发生争议后的解决办法。
(九)奖励。按照时间规定对被征收人完成协议签订及拆迁的奖励。
(十)其他。本方案由台前县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凤台街道办负责解释。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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