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24〕6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凤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 张庄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台前县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31日
台前县凤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张庄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为保障台前县凤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张庄村改造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和建成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濮政〔2013〕5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6〕28)号及《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台政〔20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台前县凤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张庄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凤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张庄村位于台前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瓦日铁路以东、黄河大道以西、凤台大道以南、南环路以北,全村共有7个村民小组、522户、2009人。
二、征收主体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
台前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凤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为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是张庄村村庄占地和地上房屋及附着物。
被征收人是张庄村范围内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合法使用权人及所有权人。
(三)土地征收
村庄搬迁后,原村庄占地由县政府无偿收回,腾退土地面积以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村庄占地面积为准。
三、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人的补偿
村庄改造人口数截止时间为县政府确定项目实施并发布公告之日,户籍在本村,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资格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服刑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新出生、新办理婚姻登记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村委会核定。
考虑过渡安置期(过渡安置期自公告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内人口自然增长因素,补偿人口基数可以自然合理增减,但增加人口总数不得超过该村人口基数的6%。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以各户宅基测量数为依据,道路、公共设施及公有空地、坑塘等所占土地不计入被征收户宅基地面积,该部分公共资产征收后作为村集体资产,等价置换成商业用房。
(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价值的补偿以评估价值为依据
(四)被征收商业门店认定及补偿
(五)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及补偿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增加其他附着物的。
2.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
3.被征收人因城市规划已经由县、乡、村任何一级组织安置补偿过的。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与安置房建设标准
村庄搬迁改造采取实物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用于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以下称为安置房),本着就近就便、集中安置,安置房为电梯楼房(毛坯);安装入户门(防盗)、窗;通水、通强电弱电、通天然气入户主管道。
(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原则上按综合权衡人口(以认定的人口数为准)、房屋及附着物、宅基三方面因素进行调换补偿。以全村人均60平方米安置房为基数,其中55平方米为住宅用房,5平方米为商业用房。55平方米的住房,按人口占50%,房屋及附着物占30%,宅基面积占20%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1.人口补偿占50%。即每户人口数乘以55平方米乘以50%等于每户按人口应调换补偿的安置住房面积。
2.房屋及附着物价值补偿占30%。即全村总人口乘以55平方米乘以30%等于全村房屋及附着物应调换补偿的住房总面积;全村房屋及附着物评估总价值除以全村房屋及附着物应调换补偿的住房总面积等于全村房屋及附着物应调换补偿的平均值;每户房屋及附着物评估价值除以房屋及附着物调换的平均值等于每户用房屋及附着物应调换补偿的住房面积。
3.宅基面积补偿占20%。即全村总人口乘以55平方米乘以20%等于全村宅基面积应调换补偿的住房总面积;全村宅基总面积除以全村宅基面积应调换补偿的住房总面积等于宅基调换补偿的平均值;每户宅基面积除以宅基调换补偿的平均值等于每户宅基应调换补偿的住房面积。
以上3项相加等于该户应调换补偿的安置住房总面积,对以上置换住房面积如有人均低于45平方米的户,按照人均45平方米补齐后进行安置,补齐部分不占用全村调换补偿的安置住房总面积。
4.人均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全部按人口计算,商业用房可采用股份制及其他形式集中使用,也可按1:1置换成住宅用房。
5.安置区内除为被征收户建设安置房外,为居民集中建设人均0.5平方米的公共服务用房。
(三)商业门店的认定及补偿标准
1.按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有商业用途的进行认定;没有载明商业用途的一律按普通用房对待。
2.被认定为商业门店的,平房计算全面积,楼房只计算两层以下房屋面积,该面积直接按1:1置换住宅用房,不参与占比调换及奖励;超过三层(含三层)部分按住宅用房对待,参与占比调换。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及补偿标准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进行推算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商业、服务性行业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6个月。
五、搬迁及过渡安置的补偿
(一)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
每户2000元,一次性支付。
(二)过渡安置补偿
过渡安置以自主安置为主。过渡安置期自拆迁完成后开始至安置住房交房日后延两个月为止。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并自己解决过渡安置房的,过渡安置补偿费自拆迁完成后开始,每人每月200元,按季度支付。
(三)搬迁补偿费、过渡安置补偿费的支付
搬迁补偿费和第一季度的过渡安置补偿费在房屋拆除完毕后,10日内支付。
六、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按照“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以实际应调换安置房面积选择安置房(包括安置住房和商业用房,下同)户型。因安置房设计户型、建筑面积大小与被征收人实际应调换安置房面积不一致等原因,选房时出现超出或低于实际应调换安置房面积的情况时,按照面积差分段计算方式结算,无楼层差价。
1.户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实际应调换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工程竣工决算成本价结算;超过实际应调换安置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由选房户在交房前一次性交清超出实际应调换安置房面积部分的房款。
2.户选安置房面积低于实际应调换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工程竣工决算成本价计算,交房时货币直补被征收人。
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1.凤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被征收人未到场的,必须凭被征收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如被征收人死亡的,则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被征收房屋租赁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解决与承租人的一切纠纷。
八、争议的解决
1.在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濮阳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2.被征收人对宅基地有争议的,由村委会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凤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解决。宅基地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3.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拆除完毕地上附着物的,依法申请台前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不交出土地的,由台前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并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台前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奖励
(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拆迁奖励
3天内签订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7天内签订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超过7天不予奖励;10天内完成拆迁的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20天内完成拆迁的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5%,超过20天不予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奖励及选房办法
对积极签订协议搬迁拆除的被征收人进行优先选房奖励。选房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序号和地上附着物搬迁拆除完毕验收序号的平均值,确定选房序号。序号小者选房在先;序号相同的,地上附着物搬迁拆除完毕验收序号在先的优先选房。安置房无位置和楼层差价。选择安置住房时可自愿同时选择该住房所搭配的地下室,地下室以每平方米1500元结算,由选房户在交房前一次性交清地下室房款。
十、其他
本方案由台前县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凤台街道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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