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24〕27号关于印发《台前县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程序及细则》的通知
《台前县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程序及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13日
台前县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程序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租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程序透明,确保资产安全和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相关规定制作本管理工作程序及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工作程序及细则所指资产为各单位合法持有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和构筑物等可用于租赁经营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资产的租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诚信经营原则;
(三)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四)资产保值原则;
(五)先租后用原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收入应依法纳税,所形成的收入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租赁资产审批程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可行性研究。
拟对本单位所属资产进行租赁的,需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呈请县政府批准,报县财政局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所属资产租赁的报批手续,负责租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租赁底价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租赁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评估值。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资产,可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原租赁底价的10%,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七条 租赁方案的制定。
拟出租资产经县政府同意,并确定租赁底价后,制定资产租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一)拟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二)出租目的及可行性;
(三)出租期限;
(四)承租条件;
(五)招租底价(底价拟定应根据评估报告);
(六)租金收缴方式;
(七)招租方式;
(八)拟发布的公告;
(九)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十)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招租方式及租赁期限。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公开招租,原则上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三年。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招租完成后应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资产功能及用途;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税费负担;
(六)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七)提前终止约定;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九)其他约定条款。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报县财政局同意。
第十条 承租方在资产承租期内不得转租;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租赁收取。
经公开招租的资产在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税费、履约保证金及收入等后续缴纳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并收回的出租房产,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公开招租手续,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租金上缴及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取得的资金,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服务费、佣金及交易手续费等)后,上缴非税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原则上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对于租赁过程中违反方案有关规定,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期限整改,并予以警告。对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截留及私分租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工作程序及细则自签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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