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25〕1号关于印发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政府系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月9日
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一、建立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清单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工作实际,制定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清单。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规定程序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县委、县政府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不必向县政府请示;本辖区本部门一般性、事务性、日常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不必向县政府报告。
二、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对下级单位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单位如需以其名义再向县政府请示的,应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不得直接将原文转请县政府。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县政府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县政府的综合报告一般在45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25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三、请示报告的程序方式
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可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县政府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向县政府报送的书面请示报告,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收文股室负责统一受理并加县政府收文笺(非涉密文件通过OA系统;涉密或内容较为敏感需控制知悉范围的文件通过线下加笺呈签)。对工作性质单一或明确的,按照工作类型转县政府办公室对应服务县领导工作人员经办,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分管副县长审批,视情况呈县长审批;对工作较为综合或涉及多口的请示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收文股室提出拟办意见,呈主任审批,视情况呈县长审批。
四、压实请示报告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向县政府报送的书面请示报告要直接主持起草,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认真核实非第一手数据、转报材料等情况,对请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各部门办公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公文运转程序,严把公文格式规范,服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做好请示报告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注重报送时效,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请示事项及时报送。除情况紧急外,向县政府的请示应提前7天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日常监督和把关,对不履行请示报告审核把关责任、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报送的,视情进行约谈或通报。
附件: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清单
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一、需向县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
1.政府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
3.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
4.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需要县领导协调争取省市级层面支持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资金、重大考核、重大验收等事项;
6.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安排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事项、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7.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
8.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9.以县政府名义与毗邻县区、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等签署的框架协议、开展的战略合作等事项;
10.政府系统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11.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12.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13.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县政府统筹推进或协调的重大事项;
14.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5.政府重大项目、重大投资:
(1)年度项目集中谋划方案;
(2)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3)实施需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的政策类资金项目;
16.财政资金、国资国企监管:
(1)政府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
(2)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
(3)年度全县及县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
(4)预算调整追加事项;
(5)推动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6)超过5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7)县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设公司;
(8)县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重组、公司制改制、股份制改造等事项;
(9)县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项目投资等事项;
(1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生活保障及福利待遇重大调整方案;
17.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1)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重大战略规划编制;
(2)年度民生实事;
(3)城市基础设施(市政、绿化、环卫、公用等)改造、建设、管理等事项;
(4)交通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桥梁、道路、交通枢纽、高标准农田等)改造、建设、管理等事项;
(5)民生基础设施(停车场、农贸市场、充电桩等)改造、建设、管理等事项;
(6)全县招商引资、助企服务等重大政策出台、调整;
(7)事业单位招聘、高学历人才引进等事项;
(8)各类政府津贴专家、劳动模范评选等事项;
(9)县管政府定价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调整事项;
(10)烟花爆竹管理政策事项;
18.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县政府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县委、县政府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二、需向县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由政府系统负责的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2.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由政府系统负责的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和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3.中央、省巡视和市、县巡察向政府系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4.中央、省、市最新政策出台、调整情况;
5.由政府系统牵头的全县性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6.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重点县管企业半年、全年工作情况;
7.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进展情况;
8.政府重大项目、重大投资:
(1)省市重点项目筛选确定及台账建立、县级领导分包方案;
(2)省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3)以中央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各类政策资金实施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9.财政资金、国资国企监管:
(1)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2)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情况;
(3)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4)财政专户存款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额度分配情况;
(5)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债务举借规模及用途、融资成本及还款资金落实情况;
(6)地方债务、金融、医保、“三保”等涉及财政资金安全工作的应对处置情况;
10.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1)全县月度经济运行、主要经济指标每月完成情况;
(2)各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在全省、全市的阶段性排名情况;
(3)县直部门承担的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及推进情况;
(4)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重大战略规划实施情况;
(5)年度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情况和结果;
(6)综合、单项工作在全省、全市考评排名位次及奖惩情况;
(7)上级招商引资、助企服务等重大政策出台、调整情况;
(8)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9)经济、人口、农业等普查工作情况;
(10)“12345”政务热线、政务服务大厅等群众诉求事项办理情况;
(11)大气、水、土壤等方面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和工作情况;
(12)社保基金、医保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房屋维修资金、就业资金等重大资金管理运行情况;
(13)公立医院、学校、养老、托幼等机构管理运行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
11.上级开展的各类督导、考核、调研等情况和上级领导、重要客人等重点人员及各类督导、考察、调研、走访、帮扶、暗访组等莅临台前客情信息及相关工作情况;
12.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13.危化、燃气、消防、信访、卫生、教育、食品等关键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1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重点县管企业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15.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重点县管企业被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厅局和市委、市政府及市直有关局委约谈、问责等情况;
16.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重点县管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考察、洽谈、对接项目、招商引资等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
17.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县政府报告:本辖区本部门一般性、事务性、日常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三、需向县政府报备的重大事项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重点县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包括交由部门代管的、部门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重点县管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开台前休假、学习;
3.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政府系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都应以县政府常务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民主,实行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发挥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和集体合力。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做到务实高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确保决策贴近台前县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或县政府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涉及全县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五)涉及全县稳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全县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以县政府名义与毗邻县区、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等签署的框架协议、开展的战略合作等事项;
(八)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制发、修改和废除的规范性文件;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需要集体决策的干部任免和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研究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及其调整内容,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拟办重要民生实事;
(二)研究决策需由县财政直接投资的项目、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的政策类资金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功能、投资额度需进行较大调整的情况;
(三)研究县政府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
(四)研究重大招商引资、科研等项目;
(五)研究文化、商务、旅游、体育等领域重大活动安排;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年度县财政预算的安排与调整,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关财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资金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需县政府或提交县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固定资产处置、政府购买服务、县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酝酿
第八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分析研判,对确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照规范要求积极主动履行决策程序,坚决维护“三重一大”决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一)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二)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充分听取基层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证;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
(四)对容易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问题的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对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合作协议签署等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七)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群团组织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专题会议、办公会议等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干预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提请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在主责部门充分调研形成意见后,经分管副县长同意,提前报县长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四章 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时,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邀请人大、政协、纪委监委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讨论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充分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县长或受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副县长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且必须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会议纪要并履行审核签发程序,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经县政府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报告;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改变的,应重新提请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县委县政府督查服务中心应当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对所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履行监管责任。班子成员应将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和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个人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县纪委监委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风险防控情况,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并予以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承担。
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一、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知悉本职工作的岗位职责和权力边界,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不得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及其家属亲友的插手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报告。
二、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行政执法、人事调动、项目安排、资金管理、招标采购、资产处置、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三重一大”事项。
三、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
(一)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利,干预有关工作,对应由下级或专门机构自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或专门机构按照个人意图作出决定的;
(二)直接或授意、纵容亲属或相关工作人员为重大事项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开展的;
(三)为重大事项利害关系人搭桥牵线,安排重大事项承办方工作人员与其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和意图,利用职权故意设置阻碍,直接或间接拖延重大事项开展的;
(五)为重大事项利害关系人打探非自己分管领域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索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的资料的;
(七)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规依纪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重大事项承办工作人员在主持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恪守法律法规,公正履职,不徇私情,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并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注意保留相关的书证、物证、录音录像及电子文档等材料,确保有据可查,并在记录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单位党组(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组报告,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重大事项所属领域有专门规定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告记录的内容包括插手干预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项以及处理情况。记录报告执行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规定。
六、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受组织、纪律和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泄露记录报告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记录报告人打击报复。凡泄露情况、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不记录或者不如实全面记录并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或者明知违规仍予以办理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关领导干部授意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干部责任。通过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八、工作中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正常履职推动工作、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区别,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向重大事项承办工作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的,不视为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九、各单位要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排查本单位、本领域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方面存在的风险点,强化源头治理,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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