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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25〕2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帮扶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5-03-08
浏览量:254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台前县帮扶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3月7日

台前县帮扶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帮扶产业项目和衔接资金监管,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民主宗教事务委员会、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综〔20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新能源、延长产业链的新业态特色农业产业等项目,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群众增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对象包括行政村、脱贫户及监测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020年度前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其他涉农资金。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五条 按照“大小产业相连、长短产业结合”的原则,围绕全县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结合各乡镇(街道)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群众发展意愿,因地制宜发展一批群众认可度高、操作性强、带农效果好、资金使用效益高,能够长期稳定增收的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前延后伸、横向配套、紧密关联、高度依存的全产业链项目,构建种养业为基础、农产品加工为重点、商贸物流为引领的乡村产业有机整体。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围绕帮扶对象持续增收,合理安排农业产业发展奖补项目,建立项目资产收益帮扶长效机制。注重建立帮带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帮扶对象之间联动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年度综合收益原则上不低于资金投资额的6%。个别具有创新性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商议后,对年度综合收益进行调整,适当降低初始收益标准,但需设置合理的递增机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村级申报。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结合村情、民情深入分析本村产业发展资源禀赋等,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围绕惠民生、增福祉提出项目申报初步意见。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申报项目,经在村内公示后上报至乡镇(街道)。乡级审核。乡镇(街道)须安排相关人员到申报项目现场实地查看,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经在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项目类别中子项目分类,编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类别分别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论证专家组,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考察、论证,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总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财政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对确能带动增收、确有实施必要、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填写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入库项目统计表,并根据行业定额标准确定应支持的资金规模,以论证报告形式报县农业农村局。县级审定。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目标任务及资金规模,汇总筛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报县委、县政府或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或决议。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将县级审定后的项目库,按程序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也可由乡镇(街道)或县直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乡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雨露计划、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等项目,可由县级统筹安排实施,并根据年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入库项目信息。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第四章 项目入库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帮扶机制、资产权属等。名称应包括年度、项目地点、项目子类型等内容,项目子类型要严格按照项目类型的具体分类表述。中省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负面清单项目不得入库。未明确绩效目标、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影响和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项目不得入库。资金所支持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五章 项目库公示公告

第八条  项目库审定后,应及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乡镇(街道)和县直行业部门在接到项目入库批复后10日内,将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中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留存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九条  在公告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库重新报县委、县政府或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未开工的项目,由县政府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建立法人负责制,落实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对项目规划、资金筹措、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法人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招投标制。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限额,合理确定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式。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具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标,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结算办法、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量等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监理机构,对项目建筑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监理。对投资额较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监管,并吸纳受益群众参与,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自愿协商的前提下,通过参股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合作建设项目,并以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优先股的形式量化给帮扶对象。选择合作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有参与帮扶产业的意愿。要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带动和帮扶对象的措施及名单、村集体经济收益方式及额度、资金监管等内容。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自验,项目自验表须有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自验合格后,向县审计局或县财政局提交决算资料,申请决算。决算部门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决算,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算,提高决算工作效率和质量。到户项目必须附有受益群众名单和签字。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报账制要求,优化报账资金审核流程,提高报账拨款效率。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支付预付款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比例申请拨付预付款。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阶段性报账,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进度报账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可采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方式。

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按照合同约定预留质保金的,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项目竣工验收投用1年后,未发现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受益单位(受益人)、县行业主管部门复验后,可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也可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预留质保金,切实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


第九章  项目确权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村内实施项目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县直行业部门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资产确权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确权到村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对于县域内跨村、跨乡镇(街道)项目所形成资产,由县直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确权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到户类项目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属受益者。资金投资或入股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所形成的资产,要明确产权主体及各方产权主体占股比例,界定结果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建议,报县政府审定。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县政府或领导小组研究,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章 项目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四个一批”有关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规范处置,处置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对帮扶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帮扶项目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帮扶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帮扶项目资产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帮扶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一章 项目运行管护

第二十三条  按照产权归属,县直行业部门、乡镇(街道)、村应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营、资产保值增值。县政府对县内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明确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理责任清单。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县直行业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做好风险防控。资产所有者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利益连接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收益,优先选择当地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公益性资产实行统一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县直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和村要加强指导和帮扶,更好发挥资产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产后续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筹集,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县政府或乡镇(街道)的,管护经费由县级或乡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县级予以适当补助。到户类帮扶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帮扶项目资产所有者可以采取意外保险配置进行维护。


第十二章 项目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坚决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坚持公开透明,分配使用结果要予以公示公告。

第二十七条  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分配对象为帮扶对象。

第二十八条  确权至乡镇(街道)、村的项目,除新能源项目外,自2025年起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包括项目运营管理、收益金收缴及村集体经济发放、支付地租等事宜。确权至县政府、县直行业部门的项目以及新能源项目收益实行全县统筹分配。收益支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付地租。支付产业项目占地地租,如光伏帮扶项目租赁土地费用、设施农业园区租赁土地费用等。

(二)支付运维和管理费用。支付产业项目在运行管理中产生的费用,如光伏项目运维费等。

(三)投资发展产业项目。可利用项目收益金以购置固定资产、投资、入股等形式投资产业项目,实现项目增值保值,持续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四)分配村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各行政村人口数量分配村集体收益,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按程序实行“二次分配”。一是支付公益性岗位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乡镇(街道)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工资600元,并为乡村公益岗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科学设置保洁员、信息员、水管员、护林员、巡逻员等岗位,并相应建立公益性岗位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动态考核管理。村级层面可根据不同岗位和任务适量设置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对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及监测户安排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通过临时安排防汛除涝、防疫、禁烧、环境整治等短期务工实现增收,按1500元/年、1200元/年和1000元/年等档次进行差异化分配劳动报酬。二是用于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遵循“节俭高效、简单实用、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解决村内道路维修管护、公共文体建设管理、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严格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支出,不得举债建设,不得搞形象工程。三是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结合实际,根据不同情况,经本人同意后,为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代缴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  收益分配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阳光操作。项目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一周交到县级专用账户,然后县级层面进行统筹分配,原则上除新能源项目外,确权至乡镇(街道)、村级的项目收益金县级不再统筹分配,按缴纳金额全额返还至本乡镇(街道),用于项目运营相关费用、村集体经济发放等。分配到村到户名单及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或县直相关行业部门提出并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银行直接拨付到村、到户,各乡镇(街道)负责将收益金分配金额计入各村集体经济收入村级账户。完成到村、到户类各项支出后,留取1000万元作为风险防控备用金,其余结余资金由县政府按年度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第三十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帮扶产业项目收益使用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确保项目收益分配程序的规范性和二次分配方案的完备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对帮扶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帮扶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帮扶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方式。

第三十二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所有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前县产业扶贫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台衔组〔202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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