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台前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台前县机构改革实际,对我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认定,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县直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
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前县财政局
台前县司法局
台前县公安局
台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前县农业农村局
台前县审计局
台前县教育局
台前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台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前县应急管理局
台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台前县医疗保障局
台前县民政局
台前县交通运输局
台前县统计局
台前县水利局
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台前县自然资源局
台前县商务局
台前县城市管理局
台前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台前县机要保密局
台前县外事办公室
台前县侯庙镇人民政府
台前县清水河乡人民政府
台前县马楼镇人民政府
台前县后方镇人民政府
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
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台前县打渔陈镇人民政府
台前县夹河乡人民政府
台前县吴坝镇人民政府
台前县档案局、台前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台前县新闻出版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台前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台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县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台前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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