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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25〕17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5-12-26
浏览量:349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台前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6日

台前县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25〕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健康发展,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持续优化”的发展格局,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加强队伍建设

(一)明确建队主责。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包含城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县政府按照上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乡灭火救援力量建设,落实营房、人员、车辆装备等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乡镇(街道)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主体,负责辖区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发展与协调工作。

(二)细化建队任务。到2025年年底,县城建成区内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侯庙镇、马楼镇、吴坝镇、打渔陈镇、后方镇、夹河乡、清水河乡等7个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省建设标准,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构建起覆盖城乡、专业高效、多元互补、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完善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的变化以及县城乡发展布局的调整,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建队需求,对全县消防救援力量布局进行优化。

(三)规范建队验收。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2025年6月底前已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对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确保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满足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需要;后续新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县发改委负责将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消防队站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县财政局负责队伍建设管理经费保障;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社会保险办理、表彰项目实施、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人员招录和再就业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县编办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公安局负责为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政治审查、出入境查询等;县教育局负责为其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等;县住建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提供保障性住房;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收费公路运营单位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车辆办理免收通行费相关手续;县文广体旅局协调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优待政策;县卫健委负责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开通绿色就医通道;县医保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保待遇;县税务局负责为符合免税条件的消防执勤车辆出具《车辆购置税免税凭证》;县总工会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会建设事宜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二、坚持职业化方向,加强管理教育

(五)明确管理体系。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县城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经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员额管理制度。

(六)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制发,人员离职后其证件由管理单位统一收回。

(七)规范人员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我县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县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招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实施,其人员培训、岗位晋级、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等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八)规范等级和培训。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晋级培训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岗位等级逐级晋升,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相对应。在岗期间应取得相应岗位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岗位等级比例、职责、年限、晋升与对应的薪酬待遇等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入职培训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统一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由其管理单位依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

(九)加强日常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起健全规范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从严加强日常管理,落实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严格执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

(十)规范人员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执勤训练

(十一)严格执勤备战。县消防救援部门要根据辖区内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等情况,划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24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制度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消防救援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优胜者进行表彰奖励。

(十二)深化防消联勤。城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开展防消联勤工作;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参与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消防队站,接受社会单位预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按照“有火必训”要求实施火灾现场警示教育。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协助做好火灾现场保护,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三)严格业务训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结合现有训练设施、装备及辖区火灾特点,明确组训施训方式,确定训练科目和内容,开展训练演练、考核比武、防消联勤等活动。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十四)严格调度指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视频会议、营区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安排专人加强通信室应急值守。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独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其管理指挥人员组织指挥;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

四、坚持系统性思维,加强综合保障

(十五)加强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县乡两级财政各自负担,人员、公用、项目等经费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十六)落实薪酬标准。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确定薪酬待遇,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级别构成,按其工作年限及同工同酬情况设置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消防救援部门会同县人社、财政等部门确定后报县政府审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岗位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

(十七)落实职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关于建立全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台办〔2020〕7号)享受社会待遇、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等保障政策。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市以上荣誉评选。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十八)完善优待政策。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等方面享受的优待政策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标准执行。入职满3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

(十九)落实伤亡抚恤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助。

(二十)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实行登记和管理,外观制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五、工作要求

要围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科学谋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细化措施,切实强化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人员、装备、营房、职业健康等综合保障措施,确保2025年年底前完成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并持续抓好后续工作,合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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