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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26〕1号关于印发台前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6-03-04
浏览量:438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直有关单位:

《台前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台前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3月4日

台前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管理秩序,全面提升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学生成长环境安全有序,促进校外托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核心,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全面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秩序,破解行业发展乱象,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构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校外托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学生成长营造安全、放心的环境。  

(二)工作原则

全面排查、精准整治。坚持“扫街式”“拉网式”排查,做到辖区内托管机构全覆盖、无死角,全面摸清机构底数和存在问题。针对有证、无证机构分类施策,聚焦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等重点环节,精准发力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疏堵结合、规范提升。既要严厉查处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也要积极引导具备整改条件的无证机构规范办证、合法经营。通过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托管机构合规经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标本兼治、长效管控。既要集中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也要注重源头治理,健全监管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常态化监管和动态管控,防止问题反弹回潮,推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成立组织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消防、卫健、住建、应急、城管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动态台账

1.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所有面向中小学生提供就餐、休息、看护等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全覆盖排查,重点核查机构地址、托管规模、经营资质、从业人员信息、食品安全条件、消防安全状况、房屋安全情况等核心内容。

2.对排查出的机构分类登记,区分有证(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无证两类,建立“一机构一档”动态管理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于专项行动启动后15日内完成排查并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市场监管局汇总全县台账信息,形成统一的监管总台账,实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实,为后续监管和整治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二)明确办证标准,引导规范准入

1.明确办证核心条件,一是安全条件达标,公共卫生状况、生活用水质量均符合规范要求,经营场所房屋安全无隐患,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且能正常使用;二是餐饮服务合规,从事餐饮服务的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是人员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是管理制度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2.市场监管、教育、消防、卫健、住建、应急、城管等部门联合制定校外托管机构核查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及咨询方式,通过县行政审批和政务公开信息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公开,方便机构查询办理。

3.县市场监管局对乡镇(街道)排查出的无证机构开展“一对一”政策宣讲和办证指导,告知其办证条件、流程及逾期未办证的法律后果,引导具备整改条件的无证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办理相关资质;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提前告知处置措施。

(三)聚焦关键环节,开展集中整治

1.食品安全整治。严查食材采购未索证索票、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等问题;整治食品储存生熟混放、冷藏冷冻温度不达标、过期食材未及时清理等隐患;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杜绝交叉污染、餐具消毒不到位等行为;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确保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保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记录完整可追溯。

2.安全条件整治。核查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安全鉴定报告,严禁使用危房开展托管服务;排查消防通道堵塞、电气线路老化、消防设施缺失或失效等消防安全隐患,督促限期整改;核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严禁无健康证、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上岗,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3.违法违规处置。对有证机构存在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对无证机构,具备整改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申请办证;逾期未办证且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关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由属地乡镇办依法取缔。

(四)健全监管机制,强化长效管控

1.压实分级监管责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有证机构的常态化监管、专项检查和违法查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开学季、节假日等关键节点加密巡查频次。各乡镇(街道)负责无证机构的日常监管、隐患排查和整改督促,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巡查,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协同联动机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监管情况,会商解决跨部门、跨区域突出问题。县乡两级、各相关部门之间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违法线索移交机制,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3月5日—2026年3月15日)召开全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传达上级工作要求,解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工作标准和时间节点;印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3月16日—2026年4月30日)完成全县校外托管机构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一机构一档”动态台账,并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无证机构开展办证指导,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有证机构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县乡两级按分工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对不具备办证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6年5月1日—2026年6月30日) 各相关单位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成效、梳理问题,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核查排查整治成效,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全面梳理专项行动中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完善校外托管机构常态化监管、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长效机制,固化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民生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按照《台前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避免推诿扯皮。在联合执法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学校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宣传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引导家长选择证照齐全、规范经营的托管机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4.严格督导问责,确保工作实效。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台前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妥解决双职工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送难”“看管难”问题,引导和规范我县校外托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营利性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辖区内开办,受中小学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提供接送、用餐、休息、临时看护(不包括课余辅导、住宿、教育培训等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成立以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消防、卫健、住建、应急、城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召集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机制,协调各成员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 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消防、卫健、住建、应急、城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托管机构管理及投诉举报工作。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每月定期将新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清单通报给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组织实施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无须取得行政审批证件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一般经营项目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

教育局: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及时向各中小学生宣传证照齐全的托管机构名单;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的学生信息台账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工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杜绝在职教职工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公安局: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不宜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人员,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及时稳妥处理;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根据需求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行使综合监管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校外托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卫健委: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局: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技术指导;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于不具备消防审验条件的场所,指导属地政府督促产权人或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合格消防评估报告。

城市管理局:依法督促燃气经营者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村(社区)安全管理范围,开展校外托管机构动态排查工作,及时上报动态变化信息;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无证照或超经营范围的校外托管机构,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置;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清理整顿校外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开展涉及安全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六条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托管服务。未经登记的任何机构,不得以教育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托管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托管机构登记事项或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或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营利性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合法的名称、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3米,服务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远离污染区并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高压线走廊等危险区域,禁止在厂房、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物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所使用的建筑或场所,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其他应当办理的审批手续,并将相关证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发生针对中小学生猥亵、性侵害、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事件,对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实施侵害和被实施侵害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对严重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确保学生在被托管期间有专职人员看管。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从业人员须通过公安机关统一背景审查,取得无犯罪记录证明后方可上岗,预防和避免发生涉毒、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犯罪事件。

第十三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做到厨房布局合理,内外环境干净整洁,地面无积水、积垢,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齐全,应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食物贮存、冷藏冷冻及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设备;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按要求贮存,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应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剩余食品,严禁制作凉菜和其他容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高风险食品,供应的食物应按品种每餐进行留样;厨房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不能自行加工制售食品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配餐。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有与托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经营场所应该符合房屋安全使用需求,房屋有正规设计、施工、验收的,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房屋无正规设计、施工、验收或属于自建房的,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结构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可靠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网上可查),鉴定结果符合要求的房屋方可作为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地震等演练。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不能与家庭居住混用,应具有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疏散条件。提供午休服务的,宿舍面积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人均面积不得低于3.5平方米),保证学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宿舍各自独立,不得男女生同处一室,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配备必须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切实抓好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环境和物品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及物品清洁卫生。发生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管理相关制度,安排专人接送学生,并及时将学生名册以及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存档于机构备查,托管学生及接送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托管机构在校门口未接到托管学生,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托管学生无故未按时抵达或无故离开校外托管机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安排人员进行查找。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机构接送大门不宜设置在主干道,其周边应具备临时接送场所,不得利用主、次干道作为接送车辆停放场地。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其周边道路交通标志、减速警示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切实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托管服务,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开办的,或被撤销后仍继续开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二)超出登记营业范围;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私自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违规收费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由教育部门依法查处。在职教职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备案提供住宿服务,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不符合规定,由属地乡镇(街道)和消防部门根据职能分别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由卫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涉及校外托管机构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运营的托管机构需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重新登记,逾期未合规者依法予以取缔。


相关解读:《台前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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