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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3〕14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3-05-15
浏览量:776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能力,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安全,现将重新修订的《台前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台前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台政办〔2008〕7号)即行废止。

 

2013年5月11日

 

台前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濮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前县境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处置制度和工作流程,依靠科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做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防控并举”的方针,认真落实好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有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做好资金、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进一步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划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

2.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在我市及周边地区相继发生,危害严重等,超出了市畜牧局的划定级别。

(2)出现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3)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或发生。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市及周边3个以上地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2.2 较大重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全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的。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重大动物疫情。

2.3 一般重大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重大动物疫情。

3 应急组织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的储备,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实施方案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1.2 县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畜牧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商务局、科技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指挥部下设实体性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信息化指挥系统建设,负责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制定并实施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使用、管理和调度;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和技术专家组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情应急信息的搜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日常应急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县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承担县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3.1.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畜牧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县境边界建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储备,保证预警预报工作经费,保证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供应,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5)宣传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6)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对上市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

(9)商务部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1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并防止疫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1)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检疫消毒工作。

(12)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推广,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13)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3.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实体性单位设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3.2 专家组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县级重大动物疫情管理和处置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5)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畜牧局)也应当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理专家组。

4 预警预报

4.1 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网络体系。县畜牧局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会同出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4.2 预警

县畜牧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流行病学、监测等相关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县畜牧局应当设立举报电话。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畜牧部门;

b.县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c.县人民政府;

d.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

e.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f.相关科研机构;

g.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重大动物疫情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上报县政府。

4.3.4 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免疫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 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 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应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政府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在上报疫情的同时,县畜牧局立即组织重大动物疫情专家根据疫情相关信息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5.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或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县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b.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跨市或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逐级报市、报省或国务院批准。

d.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需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交通、公安、纠风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动员乡(镇)、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牧部门

a.组织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消毒、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c.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d.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组织专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疫源追踪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价。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a.依法监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b.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

c.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5.2.2 较大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县畜牧局对较大突发疫情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相向县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疫情。

5.2.3 一般重大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畜牧局对一般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4 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析本地区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地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6)按规定做好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

5.2.5 人感染动物疫病的应急响应

(1)做好疫源追踪。对病人所接触到的或可能接触的畜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监测。对有临床症状或监测阳性畜禽的来源进行追溯调查。

(2)在全县开展易感畜禽疫情排查和监测,在发生人感染动物疫病乡(镇)开展全面排查和高密度监测。

(3)保持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人畜(禽)共患病的防控工作。

(4)对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5.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局报告。

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级县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局和省畜牧局报告。

6 疫情处置

6.1 疫点

6.1.1 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车辆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6.1.2 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2 疫区

6.2.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6.2.2 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

6.2.3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6.2.4 关闭易感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2.5 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6.3 受威胁区

6.3.1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6.3.2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分析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7.2 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乡(镇)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小型移动应急平台、无绳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讯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8.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8.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8.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8.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2.5 物资保障

县畜牧局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疫苗。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

(2)诊断试剂。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3)消毒药品。氯制剂、碘制剂、复合酚制剂、氧化剂、醛制剂、碱制剂等高效消毒药品。

(4)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5)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等。

(6)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

(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无绳电话等。

(8)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9)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0)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多功能应急灯等。

8.2.6 经费保障

县、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都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常年保留规模,滚动使用。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更新、扑杀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预备队的培训演练等方面。

资金储备按照县级不少于10万元、乡(镇)级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进行储备。专项储备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县、乡(镇)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口蹄疫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60%、20%、10%和10%。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市、饲养者个人按照50%、20%、10%和20%的比例承担;规模饲养场发生口蹄疫疫情的,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市、养殖单位按照40%、10%、10%和40%的比例承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20%、20%、10%。其中国家级和省定贫困县不承担费用,其应承担的费用由省、市各按50%的比例分别承担。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市、饲养者个人按照50%、20%、10%和20%的比例承担。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经费由中央、省两级财政各承担50%,扑杀补偿等经费参照口蹄标准执行。

县、乡(镇)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负责疫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4 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局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举行实战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 具体预案

县畜牧局根据本预案,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县畜牧局备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10.2 疫情处置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的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规范执行。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局牵头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畜牧局(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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