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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文〔2014〕87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4-09-01
浏览量:808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8月28日


台前县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为完善招商项目管理机制,落实招商项目优惠政策,规范招商项目财政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招商项目审批和财政奖励程序

1、招商引资单位向县重点项目联席会议提出招商引资项目意向,并提交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和相关投资条件;

2、县重点项目联席会对招商项目的建设方案和相关投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明确意见;

3、县政府或其委托单位与项目投资方签订项目合同书;

4、项目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安评等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部门审批意见组织施工;

5、县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意见,按照程序落实招商项目财政奖励优惠政策。程序:(1)项目责任单位和投资项目方负责向县政府提交招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填报招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核表,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手续;(2)县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3)县财政局按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核表拨付奖励资金到县招商项目奖励资金专户;(4)县发改委按程序分批拨付奖励资金到项目单位。

二、规范项目管理

1、按照《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201413号)规定,达到规定的投资规模和经营年限的招商项目,可以享受财政奖励政策,一次性税源项目(含房地产项目)不在奖励范围内;

2、属于财政奖励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按竣工验收投产结果认定,对达到标准的按程序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属于非工业项目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设计和审批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并按工程进度分批拨付奖励资金;    

3、项目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或擅自改变设计和建设内容的,取消优惠政策享受资格,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房产等相关手续;

4、项目资金管理,县招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县级报账制拨付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三、部门职责

1、招商引资单位(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和落实财政奖励优惠政策等有关工作;

2、县商务局负责招商项目和奖励范围的认定等;

3、县发改委负责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认定和项目的审核立项等;

4、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等;

5、县国土局负责项目选址、土地招拍挂、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土地优惠政策的审核和认定等;

6、县住建局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和城市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审核认定等;

7、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查认定等;

8、县审计局负责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9、县监察局负责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10、县产业集聚区负责县产业集聚区内招商项目选址、规划、环境、监督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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