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4〕12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4年7月18日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5日
台前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务院的决定,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委的指示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基本要求是,责任、有序、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党组成员(以下统称副县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务实重干,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长因公离开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十、县政府实行领导协作配合制度。建立副县长协作小组,副县长公出时,由同组副县长代为参加会议、公务接待等活动。同组副县长同时公出时,按循环顺序由下一组副县长接替。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县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县长交办的事项。
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台前科学发展、赶超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办。
县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等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须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县政府报告。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制定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或基层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广播、电视、手机报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听证和公示。
三十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周例会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五)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
(六)通报和讨论县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
四十一、县长专题会议由县长主持召开,主要对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的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县长专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
四十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有关副县长召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与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三、县长周例会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对需要副县长之间配合的事项进行沟通和对接。
县长周例会一般在每周一下午召开。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提出,报县长审定。县政府常务会议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签发。
县长专题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
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县长办公会议印发会议纪要。由县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签发;由副县长主持召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副县长签发后,报县长阅发。
四十五、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县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县政府经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周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七、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书面请假。
四十八、县政府综合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报县长审定,或由县长直接决定召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及会议材料审核把关,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四十九、单位承办上级在本县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现场会等会议,承办单位要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县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指导工作。
五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行政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规定。实行网上电子公文传输的,还应当符合电子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
五十二、除县长、副县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乡(镇)、各部门一般不得直接向县长、副县长个人报送公文。县长、副县长一般不在未加签的公文上签批。
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请示性公文报送要有提前量,为县政府研究、决策留出必要时间。
五十三、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副县长分管工作内容呈批,需要的转请其他副县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五、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县长按分工签发。县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者副县长认为必要的,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县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六、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五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县政府办公室转各乡(镇)、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乡(镇)、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乡(镇)、各部门应尽快办理。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出、休假等,应事先报告县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1—2个工作日,应向分管副县长报告,3个工作日以上向县长报告,一律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六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县长、副县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九、对于乡(镇)和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县长、副县长不发贺信、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长、副县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其他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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