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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14〕15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14-10-12
浏览量:876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69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濮政〔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治水,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考虑防洪、供水、生态需求,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坚持科学用水,实行全社会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顺序,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持依法管水,依法管理各类水资源及涉水事务,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机制,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0.9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取水量控制在39.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有效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41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城市主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到2020年,全县主要污染物入河流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内,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基本建成黄河水与当地水贯通、县域内河道相连、城乡统筹一体的现代水网体系,实现全县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人水和谐的水生态体系,水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基本建成全县水资源管理信息化体系,实现水资源管理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

二、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促进用水方式和发展方式转变

(四)强化水资源统一规划、联合调度和优化配置。完善全县现代水网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水网建设规划,加快建设以蓄水、调水、输水和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工程为重点,兼具供水、防洪、生态功能的现代水网体系,有效提升水资源配置效能。鼓励并加强污水处理再生水、疏干排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依据省、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优化配置,依法制订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五)规范水资源论证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编列水资源论证篇章,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水土保持和防洪减灾要求相适应,确定布局方案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具备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论证或论证审查未通过的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案,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凡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在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必须由其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

三、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七)强化用水计划管理。对全县所有自备水源的取用水户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县新区自来水公司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单位用水情况,依法配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促进用水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在上级下达的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取用水户以往年份实际用水量、下一年度生产情况预测和用水计划申请、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制定下达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八)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投入和扶持力度,加快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积极推广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推动重点用水大户加大节水技改力度,强化新上项目节水措施和废水的循环利用,实现水资源的梯级、集约、节约利用和废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加大公共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力度,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九)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到2015年底,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四、强化水资源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

(十)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河南省水功能区划》,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水功能区划,核定各类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依法送达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健全重要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机制。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湖排污口审查制度,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须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批准新建入河流排污口,对已设置排污口的,要责令限期拆除。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流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不得审批入河流排污口。

(十一)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和水系生态保护。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适时更新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与水质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建立完善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位和重要地表水源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机制。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建设。积极推进河湖水系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从严控制河流水域占用,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等确需使用水域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各级水系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建立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流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与资源补偿机制。

(十二)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检查工作,划定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监测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全面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实施回灌补源工程,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依法规范凿井建设审批管理,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开凿取水井。在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在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控制新开凿取水井和地下水开采量,确需新增取用地下水的,须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限期封闭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取水井,工业等用水要逐步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包括取自公共供水的工业用水)。全县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确需疏干排水施工的,按标准缴纳疏干排水费用;开发利用地热水和取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按计量缴费;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影响地下水质,回扬水应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取水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灌采比不低于95%。加强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强化地下水水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研究建立影响地下水环境的补偿机制。

五、健全完善监测计量体系,增强水资源监控能力

(十三)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计量工作机制。加强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计量管理办法。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控计量。以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对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和考核各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重要依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完善水资源管理业务应用系统,提高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四)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加强重点水功能区、入河流排污口、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对城镇重要供水水源地水质状况逐步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对关系民生的文教卫生、食品、饮用水等行业,实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月报制度,进行年度水样水质化验,确保全县人民用水安全。进一步配套完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逐步配备移动水质监测设施,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认真落实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发改、环保等部门负责严把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审批关口,县监察、财政、国土、住建、法制、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

(十六)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快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城乡统筹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制,实现对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中水回用、节约用水、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统筹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职能,统筹管理城乡水资源和各行业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

(十七)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征收的水资源费要优先满足取水许可监管、水资源监测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费征管和计划管理等水资源工作经费需要,重点对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节水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水源地及水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优先用于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

(十八)严格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县公安、监察、水利、环保等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取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和用水计划执行、取用水计量监控、水资源费缴纳等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违规取水、乱开乱采地下水、擅自设置入河流排污口、擅自侵占水域、拒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审批、强行命令审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效能。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健全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体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情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生态的社会风尚、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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