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微信 简体 繁体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台政办〔2015〕36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等四项 配套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03
浏览量:82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台前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台前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台前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四项配套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615


台前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条例》规定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濮政〔20118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规章、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等;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者保护、就业促进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政策及实施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8.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政府财政预算、决算;

2.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县政府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各乡(镇)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台前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濮政〔201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四、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六、行政机关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七、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八、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九、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台前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监督检查,根据《条例》规定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濮政〔20118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的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本县其他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年度报告,应在政府网站、部门(单位)网站及时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相关费用减免数额;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造成公民投诉的,说明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4.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逾期不报告的单位,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台前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管领导。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经过有关保密培训。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分管保密审查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