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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6
浏览量:10880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柜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经营承诺书、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93--8507637

办理流程: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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