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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6
浏览量:10355

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办理材料: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名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说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20个工作日,承诺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联系电话:2238166

办理流程:互联网上网服务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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