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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6
浏览量:10683

事项名称: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办理材料:

1、《台前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表》;

2、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3、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4、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5、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20个工作日,承诺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联系电话:2238166

办理流程: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台前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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