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6
浏览量:10674
事项名称: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条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 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
2) 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3) 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4) 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5) 有关的原铺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6) 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危险品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厂资质证明复印件、固体废物处置原始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处理原始记录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许可时限3个月内,承诺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93-2215314
办理流程: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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