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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6
浏览量:10757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8)《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字版一式六份,电子版一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3)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意见

4)县级以上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

5)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

6)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13939387567或者13613930317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批复,承诺时限是15个工作日批复

办事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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