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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7
浏览量:10358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联系电话:0393-8507607

办理流程: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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