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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7
浏览量:10357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十一条  十六条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联系电话:0393-8507607

办理流程: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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