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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7
浏览量:10400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三条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联系电话:0393-8507607

办理流程: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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