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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7
浏览量:10407

事项名称: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储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三、表四、表六);(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及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5)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6)资金证明。    

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93-2229612

办理流程: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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